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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02

腳踏車也有酒駕嗎

匿名(一般會員) 車‧交通交通規則 2020-01-07 11:51

請問喝完酒後騎腳踏車是否會被開罰呢


如果將酒駕理解為飲酒後駕駛交通工具,按照我國現行法規,可能會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行政責任;或者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的刑事責任[1]

行政責任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的規定,腳踏車屬於慢車[2]。慢車駕駛人若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的標準的話[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的規定[4],會被處新臺幣1,200元到2,400元的罰鍰。如果慢車駕駛人拒絕做酒測的話,更會被罰新臺幣4,800元的罰鍰[5]

刑事責任

至於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的刑事責任,則必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或檢測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才會負擔刑事責任。所謂動力交通工具,是指以電力或引擎動力推動的交通工具[6]。一般的腳踏車屬於人力推動的交通工具,而不是以電力或引擎推動,所以不屬於刑法所規定的「動力交通工具」。至於電動腳踏車以電力行駛的時候,則屬於刑法所規定的「動力交通工具」。

結語

所以,飲酒後騎乘一般的腳踏車,雖然不會觸犯刑法的規定,但依然可能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被處以罰鍰,不可不慎。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I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II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III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
    「I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II 其他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III 前項其他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0條第1項第3款:「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三、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
  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並當場移置保管該微型電動二輪車。」
  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3項:「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四千八百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並當場移置保管該微型電動二輪車。」
  6.   法務部100年5月31日法檢字第1000014063號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