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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4-20

我跟人家有法律糾紛,想打官司卻沒錢,該怎麼辦?


跟別人發生法律糾紛,想要向對方提告,卻發現提告之前要先付一筆錢,萬一沒有那麼多錢怎麼辦?只能用借的嗎?


考量到訴訟資源其實很有限,所以要上法院解決民事紛爭,必須要由當事人(原告、被告)負擔成本。為了避免濫訴,原則上要由原告先繳納訴訟費用。

如果真的沒有錢,只要不是毫無理由的濫訴、或者沒有勝訴可能,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1]。意思是可以不用先繳納訴訟費用,等到訴訟的結果出來之後,再決定由誰負擔訴訟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訴訟救助不是完全免繳,如果曾經獲得訴訟救助的人,之後有能力負擔訴訟費用的時候,仍然需要補繳訴訟費用[2]

延伸閱讀:
蘇國欽(2020),《沒錢打官司怎麼辦?淺談民事訴訟救助制度》。
法律百科(2020),《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2.   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第1項:「當事人力能支出訴訟費用而受訴訟救助或其後力能支出者,法院應以裁定撤銷救助,並命其補交暫免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