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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0-11

違停的車子將車牌蓋住,警察就無法開單嗎?

匿名(非會員) 車‧交通交通規則 2021-02-05 02:42

常看到違停的外送機車將車牌用布罩住,
1. 用布把車牌罩住這件事是違法的嗎?
2. 一般民眾如果想要拍照檢舉,而把布掀開,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3. 如果是警察為了開罰,把布掀開是可以的嗎?


新聞經常出現類似消息,車主為了避免違規被撿舉,會用抹布、公仔娃娃、口罩等物品遮住車牌,讓其他人無法看見車號。依照提問順序分享如下:

機車行駛中,用布遮住車牌,會違法。機車停車狀態,用布遮住車牌,沒有違法。如果機車違規停車,無論是否遮住車牌都會違法受處罰。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機車也屬於汽車,法令規範「汽車」時,機車都算在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1]有規定,汽車(包含機車)行駛時,如果車牌被駕駛人遮蔽無法辨識牌號,駕駛人會受到新台幣2,400~4,800元的處罰。因此,外送機車用布罩住車牌並且行駛,外送員會違法並受罰。

如果機車處於停車狀態,不會因為車牌被遮蔽而違法;但也要留意停車、臨時停車(指上下乘客、裝卸物品,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相關規定,比較常見的違規情況是車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的地方停車,這時候可能會受到新台幣300~1,200元的處罰[2]
如果機車違法停車,一般民眾為了拍照檢舉而移動遮蔽物,容易引發紛爭。
遮蔽物所有權是駕駛人的,一般民眾移動遮蔽物,民法上有可能但不一定會發生損害;如果真的造成損害,可能會有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假設駕駛人是用抹布、公仔當作遮蔽物,一般民眾移動過程中把抹布、公仔弄壞了,這樣就可能會有刑法上毀損罪。  
一般民眾在路上看到汽機車違規而車牌被遮住的情況,為了避免糾紛,建議打110請警察前往處理。
如果機車違法停車,而駕駛人不在現場,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第1項[3],道路交通管理的稽查,違規紀錄是警察的職權,因此警察可以移開遮蔽物確認車牌,以便後續處理。
 
延伸閱讀: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網站(2017)《車牌不得使用物品任意遮蔽 違者將依法處罰
 

註腳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
    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
    I 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II 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I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II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III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IV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V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
    VI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第1項:「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LU0008718(一般會員) 2021-09-14 17:59:08
請問那私自掀開拍照有構成強制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