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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3-29

認領、收養、認養、領養,這四種說法有什麼不同?


「認領」是指「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的親生子女」[1],也就是讓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變成婚生子女;
「收養」則是指「透過法律制度,將他人的子女視為自己的子女」[2]
「認養」、「領養」都不是民法上的正式用語,而是常見於動植物保護等其他領域,例如透過金錢援助相關公益機構,或將動物帶回飼養。

關於這四種說法的定義,彼此之間有什麼差別,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楊舒婷(2021),《認領是什麼意思?與收養、認養、領養,有什麼不同? 》。

註腳

  1.   民法第1065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2.   民法第1072條:「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