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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4-20

被通緝的通緝犯抓到之後在查補逃犯的網頁會顯示查無資料嗎

匿名(進階會員) 其他其他 2021-04-25 15:38

這邊無意認識一位被通緝的好友,知道的當下立馬遠離了。
但最近去查她的查補逃犯資料發現通緝機關從縣市地檢變成了查詢資料,想請問這是被抓到了嗎?還是釋放了


人為什麼會被通緝?
如果一個人有犯罪的嫌疑,他就有可能面臨到刑事訴訟程序,也就是受到警察調查、檢察官偵查、法院審判的意思。
若是這個人在檢察官偵查或者是法院審理期間,逃亡或者藏匿起來,會讓程序沒有辦法繼續進行,這時為了確保這個人(在法律上為「被告」)可以出席程序,偵查中會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通緝書、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通緝書,通緝這個被告[1]
至於怎麼樣會被認定成是逃亡或藏匿呢?法院或檢察署要開庭時,會用傳票傳喚被告,如果被告曾因為沒有正當理由(例如重病、受傷住院等等)而不去開庭,法院或檢察署可能會簽署拘票要拘提被告[2],如果再找不到,就可能通緝被告。一般來說,不會因為被告錯過一次開庭就馬上被通緝[3]
通緝的效果是什麼?
通緝經過通知或公告之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如果遇到被告,可以直接拘捕他。而犯罪被害人等利害關係人,可以自己逮捕被告後送交給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者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被告[4]
遭到通緝後,被告的個人資料就會被放上法務部調查局的「通緝犯資料查詢(公告)平台」中的各個系統,讓一般民眾可以查詢通緝犯資料、發現通緝犯時通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
被通緝了,要怎麼樣才會撤銷通緝?
撤銷通緝,白話來說就是「檢察機關或法院覺得可以不用再通緝這個被告了,而不再通緝被告」的意思。而法律規定,如果通緝的原因已經不存在,沒有通緝被告的必要時,就應該撤銷通緝[5]
例如被告已經被拘捕、被告自己投案,或者被告已經死亡、已經過了行刑權時效等狀況,都有可能撤銷通緝[6]。撤銷通緝後,被告的資料就會從相關網站上被撤下來,所以如果在相關系統中找不到特定被告的資料,就可能是因為前面所講的這些原因。

延伸閱讀:
徐一夫(2020),《為什麼會被通緝?》。
簡珣(2019),《為什麼會被通緝?》。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84條:「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刑事訴訟法第85條:「
    I 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
    II 通緝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被訴之事實。
    三、通緝之理由。
    四、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五、應解送之處所。
    III 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
  2.   刑事訴訟法第75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3.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二  人犯住居所遷移,應向其原戶籍機關查明其遷移處所再行傳喚,不得傳喚一次不到,即認其業已逃匿,並應儘量運用各種方法先行拘提,確實無法拘提時,始得予以通緝。」
  4.   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2項:「
    I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II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5.   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3項:「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6.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第1項:「
    十五  清理人員應將歷年來通緝案件按年度分批調卷逐案清理,並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通緝原因消滅(例如通緝犯經緝獲歸案或自行投案等情形)或已顯無必要(例如被告已死亡或行刑權時效已完成等情形)者,應即撤銷通緝(格式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