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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4-26

被同事惡意惡作劇

匿名(一般會員) 刑事犯罪竊盜、強盜、搶奪 2021-06-19 20:38

公司裡大家茶水間有提供蒸飯箱統一讓大家蒸便當,但有同事因細故,拿走他人便當盒離開原蒸飯箱,故意讓人找不到便當(不知道裡面有沒有偷加料),讓人恐慌心生恐懼!茶水間又沒有監視器⋯請問各位專家,如果能掌握證據的話,這有沒有什麼可以保障自己權益的法律可用,可否報警處理?


如果同事將便當拿走不還,可能成立竊盜罪
一般人常講的偷竊,在法律上可能涉及竊盜罪的問題[1]。白話來說,只要是自己心裡面有想非法據為己有的心態,然後破壞別人對財物的控制、自己控制該財物,就會觸犯竊盜罪。
如果該同事直接將他人的便當偷走、甚至吃掉內容物,就會有竊盜罪的刑責。
如果同事只是惡作劇,過一陣子才歸還便當,不會有刑責
竊盜罪必須要具備「想非法把某物據為己有的心態」,在法律上稱為「不法所有意圖」,所以如果同事只是惡作劇、想要過一陣子才歸還便當,只是故意讓人找不到而著急,就沒有據為己有的想法,那就不會有竊盜罪的刑責。
題目詢問的其他問題
如果真的有偷加料,如果不是添加有害身體健康的東西,仍不太可能有刑責。讓人心生恐懼的部分,假設拿走便當的同事另外有展現出想要加料,進一步影響便當被偷走者的生命、身體安全,則可能有恐嚇罪的問題[2]

延伸閱讀:
蔡文元(2020),《竊盜罪的介紹》。
法律百科問答,《學校有很多腳踏車停車處,我在A處騎了別人的車,使用後停回B處,會構成竊盜嗎?》。
法律百科問答,《請問在3樓梯間拿他人鞋子,但於一樓就反悔,鞋放於一樓 這樣算偷竊嗎?》。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