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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4-20

請問有限公司合夥有技術出資選項嗎?以及該如何與公司界定技術出資股份?謝謝

匿名(一般會員) 公司‧企業‧法人有限合夥 2021-10-06 16:33

不同的企業組織型態都可以用技術出資
無論是有限公司[1]、有限合夥[2]、還是合夥[3],都是可以用技術出資的,並不限於現金。

另外, 有限公司、有限合夥和合夥各是不同的企業組織型態,關於它們的特色與優缺點,可以參考:
林詩梅(2021),《企業組織型態簡介(一)我一個人創業,應該設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哪種組織比較合適?》
林詩梅(2021),《企業組織型態簡介(二)我想要永續經營,應該選擇哪一種公司型態?》
技術出資該如何計算價值?
該如何計算技術出資所占的資本總額比例,就需要先評估技術的價值,而在不同的商業組織,評估的方式也會有所不同。
有限公司、有限合夥
有限公司技術出資的價值,都是交由會計師來負責把關[4]。透過技術專家或財務專家進行專業的評估估算出技術的價值後,再交由會計師查核採用[5],以會計師採用的價值為技術出資額的計算。有限合夥的情況,如果出資額達到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或合夥人數35人以上[6],就跟有限公司一樣,技術出資的價值由會計師來查核簽證[7]
合夥
而在合夥的情況下,關於技術出資的價值,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需要由技術專家或者是會計師估算價值,但由於合夥的建立基礎為合夥人彼此間的信任,所以通常技術出資的價值還是會請專家評估或者是合夥人自己協調好。但若是沒有估算該技術的價值的話,技術出資額也可以依其他合夥人平均出資額來計算[8]

註腳

  1.   公司法第99條之1:「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
  2.   有限合夥法第14條第1項:「普通合夥人得以現金、現金以外之財產、信用、勞務或其他利益出資;有限合夥人得以現金或現金以外之財產出資。但以信用或其他利益之出資,不得超過有限合夥出資總額之一定比例。」
  3.   民法第667條第2項:「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4.   公司法第7條第1項:「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
  5.   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7條第2項第3款:「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前項資本額登記,應行查核事項如下:……三、技術作價及其他財產抵繳股款者:除僑外投資公司外,會計師應取得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之鑑定價格意見書,並評估是否採用;及查核相關財產是否已於設立前或增資基準日前依法登記予公司;但依法無登記之規定者,應查核該項財產已於設立前或增資基準日前交付予公司。」
  6.   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第2條第1項:「有限合夥申請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之出資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或合夥人人數達三十五人以上者,其出資額應依本辦法送會計師查核簽證。但出資全部為現金者,不適用之。」
  7.   有限合夥法第14條第4項:「有限合夥申請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之出資額或合夥人人數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或人數以上者,其出資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但以現金出資者,不在此限。」
    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第11條第2項:「前項技術作價或其他財產抵繳出資,除僑外投資有限合夥外,會計師應另取得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之鑑定價格意見書,評估是否採用,並查核相關財產是否已於設立前或增資基準日前依法登記予有限合夥;依法無登記之規定者,應查核該項財產是否已於設立前或增資基準日前交付予有限合夥。」
  8.   民法第667條第3項規定:「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