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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0-04

入獄的時候身上可以帶錢嗎


想知道萬一家人或自己入獄的話,監獄裡面可不可以買東西?如果可以買的話要帶自己的錢進去嗎?其他財物(如手機)是可以帶的嗎?


一個人真的因為犯罪,而獲得有罪判決並需要入監獄服刑的話,就會變成「受刑人」。根據監獄行刑法的規定,為了確保監所的安全,受刑人在入監時,隨身攜帶的物品會需要接受檢查[1]

受刑人不能自行持有利用的東西
監所內無法如同自由社會自行保管並運用金錢,因此如果有攜帶財物,監所會請受刑人寄回給親友或請親友領回,或者由監所另行於特定地點代為保管,出監時再發還。飾品首飾、印章、電子用品(智慧型手機、電子錶)等貴重物品亦同[2]
受刑人可以自行持有利用的東西
若是日常必需用品,則可由受刑人自行保管並在監所內使用,如貼身衣褲、盥洗用品、親友照片、眼鏡、身分證明文件、宗教經書等[3]

延伸閱讀:
李莉娟(2021),《簡介受刑⼈服刑階段(二):准許入監後會遇到的3個程序》。

註腳

  1.   監獄行刑法第14條第1、2項:「
    I 為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防止違禁物品流入,受刑人入監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之物品,必要時,得採集其尿液檢驗,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
    II 前項檢查身體,如須脫衣檢查時,應於有遮蔽之處所為之,並注意維護受刑人隱私及尊嚴。男性受刑人應由男性職員執行,女性受刑人應由女性職員執行。」
  2.   監所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13條:「
    I 收容人攜帶入機關、在機關取得或外界送入之物品,機關認應代為保管者,應與收容人或送入人核對及登記,登記於物品保管文件(一式二聯),經收容人確認後簽名或捺印,第一聯交收容人收執,第二聯由機關留存。代為保管之物品如發還收容人使用或交由他人領回者,亦同。
    II 機關應將代收容人保管之物品,收置於指定之處所妥適保管。其屬貴重物品者,得勸諭收容人自行寄回或交由其指定之人領回,未予寄回或領回者,應經收容人簽名或捺印確認封緘後,另於適當處所保管之。
    III 前項之貴重物品,指下列物品:
    一、契證印章類:房(地)契、存摺、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身分證明文件、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護照、行(駕)照、印(鑑)章或其他具有相關財產證明及身分識別之物品。
    二、票券卡幣類:支票、有價證券、金融卡、信用卡、現金卡、外幣及其他具有交易或流通性之物品。
    三、電子物品類:電子手錶、手機、電腦、錄音(影)機、隨身碟、消費性電子產品、電腦設備、通訊電子設備及其他相關電子類之物品。
    四、飾品配件類:機械型手錶、各式鍊(環)、戒指、金(玉)飾、鑰匙及其他具有財產性、紀念性價值之物品。」
  3.   監所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
    收容人攜帶之下列物品,得准許收容人於機關內使用,其種類如下:
    一、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
    二、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
    三、圖書雜誌。
    四、信封、信紙、郵票、筆。
    五、親友照片。
    六、眼鏡。
    七、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八、報紙或點字讀物。
    九、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
    十、教化輔導處遇所需使用之物品。
    十一、因衰老、身心障礙、罹病或其他生活所需使用之輔具。
    十二、收容人攜入機關或在機關生產之子女所需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
    十三、女性收容人之生理用品。
    十四、其他經機關認定有使用必要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