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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3-29

焚燒自家植物之法律問題

匿名(一般會員) 環境‧衛生環境保護 2021-12-09 07:10

您好,不好意思我想請教一個問題,如果住在頂樓,且因之前有花圃種植植物,但多年未整理,現在想將這些蔓生的植物在頂樓自行焚燒處理掉的話,對於過程中可能會產生的煙霧在法律上有何觸法之處嗎?感謝!🙏


焚燒植物會涉及空氣污染防制法
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規定,一般人不能在空氣污染防制區[1]或總量管制區[2]之內有燃燒行為、產生粒狀污染物而散布在空氣或他人財物中[3]。而且未經排放管道排放,就是空污法上所說的空氣污染行為[4]
實務上,焚燒木頭、雜草的行為就可能會被開罰[5],所以如問題所詢的露天焚燒植物,就會是違反空污法的行為。
罰則[6]
如果是一般人有燃燒行為,視污染嚴重情況,可能會被處以新臺幣1千2百元到10萬元罰鍰。而且如果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則會按照違法的次數處罰。
如果是工廠、商場之類的地方有違法燃燒行為,則會被處新臺幣10萬元到500萬元罰鍰,情況特別嚴重時,可能會被要求停工停業或甚至歇業[7]

註腳

  1.   至於哪裡是空氣污染防制區,可以參考環署空字第1091207094號公告(2020/12/29),《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條第9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九、總量管制:指在一定區域內,為有效改善空氣品質,對於該區域空氣污染物總容許排放數量所作之限制措施。」
    目前僅有高屏地區施行總量管制計畫,參考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環境當代思潮(2018),〈郭鴻儀/空污修法知多少(二):總量管制的「量」怎麼算?〉,《鳴人堂》。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4.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2項:「前項空氣污染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
  5.   可參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1號判決
  6.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
    I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II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令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
  7.   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556號判決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