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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0-11

好像被騙


請問:如果雙方合作種植蔬菜,他方沒有通知我方,就請工人採去賣,是否構成竊盜罪?
另外,我方已告知工人不要採,工人不理繼續採,是否構成共同竊盜罪?


提問人您好,以下僅就您說明的法律關係做簡單回覆,此答案「僅供參考」,具體結果仍需要視共有人之間的關係、具體個案事實跟證據做判斷,如有需求請洽專業律師協助。

未經共有人同意可能涉及竊盜罪
共有人彼此之間對於共有物,會抽象的在每個部分都有應有部分[1]。舉例問題所詢的竊盜罪來說,每一顆蔬菜上都會有2人抽象平分的部分。然而應有部分是抽象的,針對具體的共有物,例如蔬菜如果要採收之後拿去賣,則要經過全體共有人同意[2]
竊盜罪,是指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破壞他人對物品的持有、建立自己的持有[3]。而針對共有物,如果是在沒有合法分管契約或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共有物處分掉,則會有竊盜罪的問題。實務上曾發生過其中一名共有人試圖把共有的樹木砍去賣掉,而犯竊盜罪的例子[4]
工人會觸犯竊盜罪嗎?
由於工人是受到其他共有人的委任而採收,如果工人不知情的話則不會有竊盜罪的問題。至於當有其他人在場阻止之後是否會影響到工人的心理認知,進而讓工人知道說「我是在幫別人偷東西」,進而構成刑法上的幫助犯,這點必須要從個案的具體事實加以判斷,無法一概而論。
建議您尋求法律諮詢
由於您的問題涉及到具體個案的情況,以及在您的個案中是否及如何訴諸具體的法律行動。例如如何撰寫法律書狀、如何舉證,以及過程中可能有需要注意法律上時效、費用的問題,這些都需要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士,視您的具體情況提供諮詢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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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蔡文元(2020),《竊盜罪的介紹》。

註腳

  1.   民法第817條:「
    I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II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2.   民法第819條:「
    I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II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3.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4.   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719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8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