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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4-16

要求警方出示臨檢意議單警方未出示是否能拒決配合(交通違規,警方無具體證據)


匿名(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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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8 01:40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2項的規定,警察「應」製作並交付「異議紀錄」。但是,即使異議無理由,仍然可以繼續執行其職權。換言之,是否交付紀錄,不影響臨檢的執行。至於交通違規是否成立,那是另一問題。

匿名(進階會員) 2022-09-05 07:26:51
依照警政署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第11點 11.駕駛人或行為人對交通稽查之方法、程序或其他侵害當事人利益情事,提出異議時,依下列規定給予表單: (1)對於交通違規稽查有異議者,應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 (2)對於非屬交通違規稽查行使職權部分,受盤查人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並經其請求時,應填具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交予當事人。 所以交通違規有意見是填註在舉發單上,不是另外製作臨檢異議紀錄表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2-09-05 08:31:03
原提問的內容是說要求警方出示「臨檢異議單」,沒有交通違規的具體證據,究竟是不是交通違規稽查,敬請提問者自行判斷、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