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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4-19

被他人隨意張貼照片

LU0012614(一般會員) 其他其他 2022-10-13 15:40

遇到他人在網路上下載我FB曾經PO過的照片 然後張貼在自己版面及其他留言當中 其中並無任何批評及其他留言


提問人您好:
因為您的問題當中提到「下載照片後張貼在它版面或留言」的問題,即使不涉及言語中傷他人的問題,也可能有關於臉書(Facebook)使用,或者著作權法、民法的法律問題,簡單說明如下:

著作權法
在臉書上最常被討論的問題,是關於上傳的內容(例如照片、文字、影音檔,而照片有可能屬於法律上的攝影著作[1],文字則可能是語文著作[2])是否允許其他人下載、使用,簡單說明如下:
重製權
重製指的是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3]
公開傳輸權
著作權人用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以聲音或影像傳達自己著作的內容[4]
民法的肖像權
肖像是用繪畫、雕塑、攝影等方法所製作的人物像,在民法上,目前被法院實務歸類到人格權的範圍而受到保護[5]。一般常見會侵害肖像權的情況,包含未經同意擅自製作或公開別人的肖像,或者是進一步使用於商業用途。
下載FB照片會犯法嗎?
著作權法
下載後另外上傳使用會違法
目前按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函釋,著作權法所要處罰的是擅自將他人上傳到臉書上的照片、文字另外下載使用的行為,跟單純使用臉書內建的分享功能轉貼別人上傳的內容不同[6]。而如果提問所述為真,那麼下載照片並在其他地方使用,會違反著作權法的擅自重製、擅自公開傳輸等罪。
使用嵌入或內建功能不違法
如果是附上連結,將別人上傳到臉書或其他如youtube等社群網站的內容分享到自己的臉書頁面上,因為是用「嵌入」連結的方式,而不是下載後,重新在自己的網站頁面上發布。所以不涉及到上面所講的「重製」與「公開傳輸」[7]
至於單純用臉書內建的分享功能,則是因為發文者如果採用公開的方式發布內容,而且沒有特別調整留言、分享的設定,可以認為是同意臉書內建的分享功能,那麼點下「分享」功能分享別人發布的內容到自己的頁面上,那就不是未經他人同意的「擅自」重製。
民法
如果對方所下載使用的照片不只是風景或物品照,而有出現提問人的臉,就會涉及到民法上肖像權的問題。而假設提問人的照片是設定「公開」,則表示該張照片的閱覽權限是由所有人決定公開的,也授權在臉書上使用,這時使用臉書內建的分享功能並不會有侵害肖像權的問題。但若是另外遭到下載利用,則可能會有侵害肖像權的問題。又或者提問人的照片未來被加上詆毀、扭曲的言論,對方就可能成立民法上的侵權行為[8]


延伸閱讀:
江皇樺(2020),《什麼是肖像?什麼是肖像權?被拍下照片並放到網路上,可以請求賠償嗎?》。
法科!輕鬆點,《小聊一下#12︱別人的相片是框金又包銀?肖像權問題有多難?》。

註腳

  1.   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5款:「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五、攝影著作。」
  2.   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一、語文著作。」
  3.   著作權法第3條第5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4.   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5.   民法第18條第1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6.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40430號解釋函(2015/04/30):「因此,如欲將他人公開於FB上之照片另行下載於FB以外之平台使用,除利用行為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外,仍宜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以避免侵權爭議。」
  7.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70625b號解釋函(2018/06/25):「如您是以『嵌入』之方式分享Youtube網站的影片,在技術面係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由使用者點選連結後直接開啟Youtube網站瀏覽、收聽,而未將該Youtube影片重製在自己的網頁,或您係於FACEBOOK、網站上以『超連結』之方式分享網址連結,供他人點選連結後直接開啟該等網站瀏覽,由於該等『嵌入』或『超連結』本身不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之利用,故不會違反著作權法;……。」
  8.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