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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4-20

我是家庭主婦車禍骨折不能做家事,可以要肇事者賠嗎?


我當了30年的家庭主婦,之前出去買菜時被撞,右手骨折醫生說6-8個月才會好,這段時間我都不能做家事,要我先生和女兒下班回來才能做,然後我之前有幫女兒顧小孩,現在也不能顧要另外找保母顧。
雖然我做家事沒有真的拿到薪水,但做家事應該是有償的,我不能做家事、顧孫,可以叫對方賠嗎?


不能做家事可以請對方賠不能工作的損失

雖然家庭主婦在家從事家務勞動,並未領有薪資,但多數實務見解認為家務勞動是有經濟價值的,肯定家庭主婦對於家庭的貢獻,而認為當家庭主婦因為車禍而無法從事家務勞動事務時,可以向加害人請求不能工作的損失[1]

會以基本工資計算不能工作的損失

但因為沒有直接領薪資,因此,多數實務見解都會以主管機關公布的基本工資,來計算家庭主婦不能做家事,對方要賠多少錢[2]


相關說明請進一步參考:杜昀浩(2022),《車禍後,家人照顧的成本算看護費嗎?家庭主婦/主夫受傷不能做家務能請求賠償嗎?》。

註腳

  1.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26號民事判決:「甲○○生前並未就業,雖無現實收入之具體資料可資審認,惟審酌現今家庭中,若無家庭主婦為煮飯、洗衣、清掃、看家、購物、育嬰等家務工作時,須另僱佣人代勞,故甲○○於家中處理家務及照顧孫兒之勞動能力,不妨以另僱一傭人代勞而支出之報酬予以評價。參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台勞動二字第0四五0一三號函公告:一般勞工之每月基本工資為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應屬合理。」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字第86號民事判決:「丁○○車禍前雖為全職家庭主婦,並無其他工作收入,然參酌『家務有給制』之精神,丁○○從事家庭內勞動之活動,仍應對其價值予以適當評價,且考量其因受傷無法為家事勞動時,該部分工作仍需僱人執行,或由其他家人、親屬代為執行,參照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示『基於被害人家人、親屬身分關係之恩惠,不能加惠於加害人』之原則,即使該部分勞務由丁○○其他家人或親屬代為執行,仍應認其受有減少工作收入之損害,始符公平原則。是依108年度勞工每月基本工資23,100元計算,丁○○主張其受有共計138,600元(計算式:23,100元×6月=138,600元)不能工作之損失,自非無據,應予准許。」
陳雅鈴(一般會員) 2023-03-09 19:04:30
請問家庭主婦因車禍事故而無法做家事家務勞動需要請醫生的診斷證明特別註明多久無法勞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