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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0-07

停車場為何會特別設置「女士優先停車區」?

匿名(進階會員) 2018-12-21 02:42

部分停車場會在停車位上特別設立「女士優先停車區」的告示牌,或例如捷運車廂內有設立「親子優先座」。
請問這是基於什麼原則/法律下,才訂定的規則呢?
那可以設立「長者優先停車區」或「男性優先座」嗎?


匿名(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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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2 02:27

最一開始是考量到停車場以往給予民眾的印象,多為光線陰暗、無人管理,遇到突發狀況時也較無路人給予協助,而女性在停車場也較易遇到危險,因此在光線明亮處、管理室周遭設置女士專用停車格,這是政府機關的美意喔!

而孕婦、 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則是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1條規定而設置的喔!

如果所有身分都設立了優先座或是專用停車格,「優先」似乎就失去意義了,因此還是必須依照事實需求或是法規訂定較為妥適。

林希庭(認證法律人) 2018-12-22 06:43:07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1條第1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01&FLNO=33-1 下列場所附設之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之汽車停車位,作為孕婦、 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汽車停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 少應保留一個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但汽車停車位未滿二 十五個之公共停車場,不在此限: 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 二、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 三、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 四、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 五、觀光遊樂業之園區。 六、其他經各級交通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
法律百科(認證法律人) 2018-12-24 01:55:58
謝謝您花費寶貴的時間,迅速提供解答。

雖然「停車場法」及「大眾捷運法」並沒有針對婦女與親子的優先權益作成明文規定,但是根據立法院於2011年通過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1]」及2014年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2]」,使得這兩個公約具有國內法的效力,所以對於各級政府機關都有拘束力,當然也包含捷運局、交通單位在內,時常作為他們的施政標準。

另外,我們也可以在憲法第7條[3]以及行政程序法第6條[4]發現「保障人民平等」的意涵,使得政府機關在安排各種政策時,都必須針對婦女或親子的特殊境遇(例如:懷孕生理期之不便利、孩童不耐久站等),作出較為不同的考量。

至於可不可以設立「長者優先停車區」或「男性優先座」,也必須考量是不是有上述的特殊境遇,例如假設國家戰爭後,男性傷殘較多,這時法律給予男性優先座的不同對待,就可以說是有必要的。而「長者優先停車區」以目前的狀況來看比較困難,這是由於長者年齡較高,並不一定代表長者具有特殊境遇(例如:有可能身體還是很健康);但如果是改成「身障優先停車區」,就比較可能屬於合理的差別待遇,通過平等原則的檢驗。

註腳

  1.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2條:「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2.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2條:「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3.   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4.   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