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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4-16

末期病患沒有預立醫療決定,但如果還有意識,可以決定不插鼻胃管灌食嗎?

匿名(認證法律人) 健康‧醫療‧銀髮族醫療 2019-01-05 11:39

108年1月6號「病人自主權利法」生效,第14條規定有預立醫療決定的人,可以依決定書內容而不進行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如果末期病患之前沒有預立醫療決定書,但被診斷為末期病患時還有意識,可以立即立下決定書並選擇不插鼻胃管灌食嗎?

或是只能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可以拒絕心肺復甦術、維生醫療,但一定要接受鼻胃管灌食?


  依病人自主權利法(下稱本法)第9條規定[1],病人必須經過醫療照護諮商,並且在預立醫療決定時,經公證或二人以上見證,最後在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卡後,預立醫療決定才會生效。在預立醫療決定未生效前,本案只能先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規定。
  病人若明確擁有不願接受鼻胃管灌食的意思,可以讓醫師知悉自己不願進行鼻胃管灌食的意願,跟醫師討論是否有暫緩實施進行鼻胃管灌食,等待至醫療決定生效的可能。
  因為鼻胃管灌食屬於侵入性治療,依本法第6條規定[2],實施前應向病人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同意,簽具同意書,始得為之。因此醫師若要對病人進行鼻胃管灌食,需得到同意書後,才可為之。

註腳

  1.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
    I 意願人為預立醫療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
    二、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三、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II 意願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前項第一款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經意願人同意之親屬亦得參與。但二親等內之親屬死亡、失蹤或具特殊事由時,得不參與。
    III 第一項第一款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有事實足認意願人具心智缺陷或非出於自願者,不得為核章證明。
    IV 意願人之醫療委任代理人、主責照護醫療團隊成員及第十條第二項各款之人不得為第一項第二款之見證人。
    V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其資格、應組成之諮商團隊成員與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6條:「病人接受手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前,醫療機構應經病人或關係人同意,簽具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19-01-06 23:33:38
謝謝回覆! 請教鼻胃管灌食也是屬於侵入性檢查或治療?需得本人或關係人同意?因此病人在有意識的情況下可以決定不插鼻胃管嗎?
周吉麒(認證法律人) 2019-01-07 01:40:42
因為鼻胃管灌食屬於侵入性治療,在病人自主權利法未施行前,依醫療法第64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前須得到本人或關係人同意。雖然病人在有意識的情況下可以表達不願被鼻胃管灌食的意思,但依本法同條規定,取得關係人同意亦可。因此在臨床實務上,即便病人有意識並且表達不願被鼻胃管灌食意思,醫師會以取得關係人同意後,仍對病人進行鼻胃管灌食。 並且依本法同條但書規定,在病人情況緊急時,醫師仍可依專業判斷來決定是否進行鼻胃管灌食,無需得到病人或關係人同意。因此在醫療決定未生效前,病人的醫療自主無法獲得保障,病人仍有可能被進行鼻胃管灌食。 PS. 病人自主權利法今天開始施行,在施行細則第5條第一項規定,對病人實施侵入性治療前,應以病人同意為優先,病人未明示反對時,得以關係人同意為之。在新法施行後,臨床實務會如何運作,仍待觀察。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19-01-07 05:57:20
謝謝說明。 因此結論應該是:適用病人自主法第6條+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插鼻胃管是「侵入性治療」,病人的意願優先考慮,如病人主張不同意插管,關係人、醫療機構不能違背其意願。
周吉麒(認證法律人) 2019-01-07 09:57:56
沒錯。 但醫療機構若認為情況緊急,仍可依專業判斷來決定病人是否插鼻胃管,不用得到病人同意。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19-01-08 06:15:04
謝謝您回答。 我想您說的是在未立醫療決定書的情況下,醫療機構可因為情況緊急而直接進行插鼻胃管治療。 如有立決定書「不進行鼻胃管灌食」,就會依照決定書內容執行。
周吉麒(認證法律人) 2019-01-08 10:44:38
是的。 有預立醫療決定,才能徹底保障病人醫療自主及其善終權益。
紀岳良(認證法律人) 2019-05-21 06:16:50
要注意的是,即使預立醫療抉擇,但依照病主法第14條第3項,醫療機構或醫師仍然可以拒絕遵照你的醫療抉擇,雖然施行細則也說到有義務協助轉診,但也不能排除他們執意要急救或做其他處置。
匿名(一般會員) 2023-04-03 01:09:46
鼻胃管未到更換日,安養機構也未取得鼻胃管換管同意書之下,更未先口頭得到家屬同意前,及自行先行重新更換管路,安養機構是否已違法?家屬可採取什麼行動,以保護家人受到傷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