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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3-29

斷絕關係的做法

匿名(一般會員) 家庭‧父母子女父母子女 2019-01-07 16:12

想請問身邊有人想要斷絕親子關係,聽說以前的做法是登報作廢。但是不用向政府機關登記嗎?


親子關係,有區分為因真實血緣(婚生[1]、準正[2]、認領[3])而來的「自然血親」,以及收養而來的「法定血親」;基於公序良俗,自然血親是不可以斷絕關係的[4],但收養而來的法定血親,則有以下方法可以斷絕:

雙方合意以書面終止收養。若養子女是未成年人,才需要另外向法院聲請認可[5]
雙方有重大侮辱、虐待等重大事由,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6]
養父母死亡,養子女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7]

至於報紙上常常有人登報表示斷絕親子關係,並不能發生法律效力。但如果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8]的話,法律上則允許父母以登報的方式,聲明禁止子女繼承自己的遺產。

註腳

  1.   民法第1061條:「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2.   民法第1064條:「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3.   民法第1065條:「
    I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II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4.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5.   民法第1080條第1項、第2項:「
    I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II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6.   民法第1081條第1項:「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7.   民法第1080之1條第1項:「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8.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