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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5-17

少年事件處理法中的告誡與訓誡,兩者有何不同?

匿名(一般會員) 其他其他 2024-04-05 11:28

少事法 第29條 第62條 在少事法保護處分的調查階段,使用告誡?
ex: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
一、告誡。

少事法 第42條 第50條 在少事法保護處分之執行,使用訓誡?
ex: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告誡是少年法院法官的一種口頭動作?
而訓誡是保護處分之一種?


匿名(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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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6 22:23

告誡,是少年法院(庭)對於少年保護事件作出「不付審理」裁定時的一項附隨處分,交由少年保護官執行。裁定的主旨是「不付審理」,不是「告誡」。

訓誡,是少年法院(庭)在少年保護事件開始審理後,按照審理結果,以裁定諭知的一項保護處分,並且可對少年諭知其接受假日生活輔導。此項保護處分由少年法院(庭)法官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0條各項規定予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