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夥團體之合夥人與公司負責人不同,按照民法規定仍要負擔無限責任,即便只是掛名,要主張合夥契約本身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仍需要進一步舉證,可能仍有相當的難度。
2.公司法上並未限制公司董事不能為他合夥團體之合夥人,但若為合夥人,由於必須負擔無限責任。仍有可能影響銀行在評估償債能力以及擔任連帶保證人的資力審查。
有兩個問題,請各位幫忙解答﹒.﹒謝謝:
1. 請問擔任A企業社(商號)的合夥人(只是掛名而已),有什麼風險嗎?
2. 因之後還想成立新公司,掛名合夥人對於往後成立新公司,或創業貸款條件會被受限嗎?或是權益影響?要負擔的責任﹒.﹒.﹒.等等。
1.合夥團體之合夥人與公司負責人不同,按照民法規定仍要負擔無限責任,即便只是掛名,要主張合夥契約本身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仍需要進一步舉證,可能仍有相當的難度。
2.公司法上並未限制公司董事不能為他合夥團體之合夥人,但若為合夥人,由於必須負擔無限責任。仍有可能影響銀行在評估償債能力以及擔任連帶保證人的資力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