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您的疑問,依據法規及判決,並按問題逐一說明:
1.成年後是否通知家人帶回?:
您的朋友已成年,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函釋及法院判決[1],警察在處理失蹤人口撤尋時,無權限制成年人的人身自由。
因此,您的朋友已成年,警察機關原則上不應通知其家人帶回。但員警基於職務需要,仍有權對您朋友進行身分查證,並可以於撤尋後,通知原報案人[2]。
2.撤尋是否需要攜帶證件?:
您的朋友身上沒有證件,依據相關判決跟規定[3],並無規定撤尋時一定要攜帶證件。所以您的朋友在派出所辦理撤尋,員警不得以未攜帶證件為由拒絕辦理[4]。
3.是否可在異地撤尋?:
您的朋友可以選擇在任何派出所辦理撤尋,無需返回原報案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相關函釋[5]支持此說法,員警不得強制其返回原報案派出所。
總而言之,您的朋友已成年,有權利自主決定是否與家人聯繫,並可在任何派出所辦理失蹤人口撤尋,無需攜帶證件。建議您的朋友攜帶可以證明身分的資料,例如健保卡、保險資料、記名悠遊卡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的資料,以利警方查證。
註腳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38號刑事判決:警察機關受理、查尋失蹤人口固應依該要點為之,尋獲失蹤人時亦應依規定辦理撤尋,並製作訪談筆錄,然並無法律授權警 察機關人員可強制失蹤人經尋獲後,立即至警察機關辦理撤尋,或得拘束其人身自由。
- 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9I② : 失蹤人為滿十八歲以上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於尋獲時應詢問其聯繫原報案人之意願並載明於筆錄,及將當日撤尋情形,通知原報案人;通知不到時,再行通知戶長或親屬,並於工作紀錄簿登記備查。
- 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8 : 尋獲失蹤人口辦理撤尋時,應至受理報案 e 化平臺失蹤人口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輸登尋獲失蹤人之經過情形,並於訪談筆錄製作完成後,列印證明單二份。一份連同筆錄陳報分局防治(戶口業務)單位;一份交失蹤人、家長(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親屬收執。
- 內政部警政署 警署戶字第0910053638號函 : 六、警察局(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警察所、分駐(派出)所受理查尋人口,不論是否本轄或他轄,均應受理,並依第三點規定辦理,不得拒絕。
- 內政部警政署 警署戶字第0910053638號函 : 六、警察局(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警察所、分駐(派出)所受理查尋人口,不論是否本轄或他轄,均應受理,並依第三點規定辦理,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