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提問所說的情形,如果屬實,未必能夠成立詐欺罪。因為確實已經提供服務,而且不能證明A的服務品質比B的服務品質有落差。但是提告是投訴者的權利,您可以向檢察官據實説明實際情況提出申辯。
本身為居家長照業務負責人,因個案需要提供多段或臨時服務,有告知會是由我去服務,但是會簽B照服員明子申請核銷,個案表示同意(但無法證明他同意的證據),爾後過了3個多月後因時間上無法取得平衡,故結案(結束的不愉快),個案開始向政府機關投訴檢舉以A代B去服務個案;
我也向政府機關坦承確有此事,也收到公文裁罰(長期照顧服務法)
如今聽個案說要再告我詐欺,
請問
1、我確實有提供服務,只是不同人
2、政府已有裁罰,也會將由我服務的費用補助額退回給政府
3、個案知我去服務,且服務期間皆無表示任何不滿
這樣他是可以告的成立嗎?
還是我需要做什麼以回護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