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您好,有關您提問車禍發生後,是否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及該如何處理後續,以下簡單回覆您:
車禍發生後,為了避免二次車禍,不管是否要移車,都必須先在後方適當距離擺放故障標誌,且應對方有受傷,故駕駛必須立刻叫救護車[1],駕駛如果未留在現場逃逸或沒有協助傷者就醫,可能會另外涉及刑法第185條之4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2](俗稱:肇事逃逸罪),與刑法第294條有義務遺棄罪[3]等刑責。
車禍發生後,如需釐清責任歸屬,可以在車禍發生後30日申請初判表[4],如果駕駛對於初判表上面記載的肇事原因不服,就可以在事故發生日起算的6個月內,自費新臺幣3,000元[5]向發生車禍所在地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6],更進一步確認車禍事故的肇事責任歸屬。
依民法規定,只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到他人權利時,才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7],所以必須是對於車禍的發生,有故意或過失才會需要賠償對方,依提問人所述的情況,在等待對向直行車通過欲左轉時,遭後方車輛打滑自摔撞上,後方車輛可能有未保持隨時可以煞停距離[8]的過失,若您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並等待對向直行車通過後左轉,則車禍發生您可能沒有過失。
提問人提到該如何處理這次的車禍,以上簡略說明相關法律知識,但建議您尋求個案的法律服務。法律百科是共享知識的平臺,並未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及法律服務媒合。涉及到個案的部分,建議您參考問答:《除了在法律百科網站提問與直接找律師協助以外,請問哪裡可以找到面對面法律諮詢的管道?》當中列出的法律諮詢資源、文章:《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下)》所提供的管道,洽詢律師等專業法律人。
註腳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
I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
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二、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三、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五、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之調查。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第四款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之標繪,於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事故,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設備記錄。」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I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中華民國刑法第294條:「
I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 關於車禍鑑定的費用,規定在六都及臺灣省(六都以外)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車禍鑑定均為3千元,覆議每件則為2千元。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鑑定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案件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囑託為限。但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
一、鑑定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中,且非經司法機關囑託者。
二、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三、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四、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如果車禍發生在六都,要向該直轄市的鑑定會申請;發生在六都以外,則依照交通部的分區向管轄的鑑定會申請,各鑑定會的轄區範圍及聯絡資訊可以參考:監理服務網(n.d.),《各區鑑定會轄區範圍與受理窗口》。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