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您好,以下簡單回覆您的問題:
刑法第309條[1]的公然侮辱罪,必須符合「公然」的行為情狀,也就是在「特定[2]」或「不特定[3]」多數人可以看到或聽到的狀態下,未指明具體事實,而以抽象、籠統的言語或舉動謾罵他人,且言語或舉動的內容須足以貶損他人的社會評價[4]。
提問人的情形是在訊息中單獨罵朋友,因對話只有雙方看得到,所以不是「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可以看到或聽到的狀態下罵人,不符合公然的要件,不會成立公然侮辱罪。
註腳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司法院釋字第145號解釋:「本院院字第二0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
- 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院字第一九二二號關於該部分之解釋。應予變更。」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6號刑事判決:「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係指以語言(或舉動)在公共場所向特定之人辱罵,為其他不特定人可以聞見之情形。而其語言(或舉動)之含義,又足以減損該特定人之聲譽者而言。……而刑法第309 條所稱『侮辱』者,既係指以言語、舉動或其他方式,對人為抽象的、籠統性的侮弄辱罵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