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評歷史人物如有妨害其名譽情事,可能觸犯刑法第312條第2項規定的誹謗死者罪。摘錄罕見案例如下:
台北地方法院65年度自字第1377號刑事自訴案件判決:被告郭壽華是《潮州文獻》半年刊的發行人,於民國65年10月發行的該刊第2卷第4期中,以筆名「干城」發表文章謂韓愈曾在潮州染花柳病云云,案經韓愈第39代直系血親韓思道提起自訴,法院判決認定郭壽華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處罰金三百元。(按照當年法律折算,應繳納新台幣900元)郭壽華不服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駁回確定。
嚴格來說,批評歷史人物有罪嗎?如果辱罵了歷史人物,是否有犯法的可能?
而歷史人物的名字通常來說是否受到保護?如果幫歷史人物取了綽號,是否有可能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