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參考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簡要回覆如下,但如果有個案需求,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詐欺罪的法律概念
刑法上的詐欺罪,是損害財產或經濟利益的犯罪,而不及於對情感的保護。犯罪歷程包含4個部份:①傳遞不實的訊息給被害人(施用詐術)、②使被害人因為此不實訊息而有錯誤認知(陷於錯誤)、 ③ 使被害人基於錯誤認知而交付金錢或利益(處分財產)、 ④被害人因此受到財產損失。若行為人滿足這些條件的話,他的行為就會被評價為刑法上的詐欺罪[1]。
提問事實是否符合詐欺罪的要件呢?
直播主隱瞞已婚事實,是否屬於「施用詐術」?
在感情交往或婚戀關係中,婚姻狀況是可能影響對方是否願意投入感情、時間或金錢的重要事實,單純不主動揭露婚姻狀況,尚處於個人隱私的範圍,未必構成詐術。但若粉絲已經明確詢問,或基於雙方互動性質(例如之後真的以結婚為前提交往),直播主仍然刻意說謊或隱瞞,即可能構成詐術[2]。
粉絲基於好感與未來交往的期待而持續抖內,該如何評價?
粉絲抖內贊助直播主的動機複雜,可能包含支持表演、喜愛內容、表達好感、希望獲得關注等。若主要動機是「換取交往機會」,但在直播主曾經委婉拒絕的狀況下,粉絲仍持續抖內是因為個人主觀的期待,已非直播主隱瞞婚姻狀態所造成,其間缺乏因果關係。
結語
在提問的案例中,直播主既然已經拒絕告白,表示他並沒有利用「可以交往」的假象來誘騙粉絲抖內。粉絲持續支持的行為,可能依情況被判斷為與直播主或直播平臺之間關於直播服務的對價,或是法律上的贈與。直播主構成詐欺罪的可能性較低。
(本文初稿由 AI 編纂,經編輯彙整、修改後刊出)
註腳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195號刑事判決:「因有關基本生活開銷、日常消費的信用卡帳單、及個人施打音波美容的費用,若非告訴人誤認被告為單身且無婚姻關係,為爭取被告認同,使被告願意進一步與其步入婚姻,告訴人應無可能負擔與其個人毫無關係的相關費用,尤其該等費用,數額非少,若非基於照顧親密關係者,一般而言,不可能願意無端負擔此種數額非小的資金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