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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3-29

冒充別人套出的實情,可以成為合法證據嗎?

匿名 法律入門法律原則 2019-07-08 01:40

一部西班牙懸疑片《佈局》主要在講一位被害者的母親假冒兇手的律師,套出兇手殺害自己兒子的實際過程,並用錄音筆、監視器紀錄兇手的口供,交給警方。

如果在真實情況下,
A沒有清楚表明自己的身分,B因為「以為」A是他可信任的人(例律師)就說出實情,A可以利用B的口供,當成合法證據嗎?還是會有毒樹果實理論的限制?


匿名(進階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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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08:00

本文中,A說出實情之情形,為審判外(非於法庭上)自白,而由他人轉述者,本質上並無異,故應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自白法則之規範。

故,假裝成可信任之人而取供,謂詐欺取得,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自然不得作為證據。

但實務上,除非被告後已受充分告知其權利(如不自證己罪、緘默權等等)且無外力干預時,肯認該陳述,或有可信之特別情況、已經給予被告充分詰問之適當機會,以確保該陳述之真實性,方為合法證據。或依刑事訴訟法一百五十八條之四條權衡理論,由法官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個案判斷。

毒樹果實理論在我國並無適用,故不生該問題。然而,若依毒樹果實理論,該自白係出於詐欺取得,同上所述,無證據能力。

匿名 2019-09-05 08:59:04
謝謝妳的回覆,不過想請問刑事訴訟法156-1設定身分嗎?原本題目設定A是一般平民假扮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