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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關於刑法第246條的判決雖然不多,但過去確實有人觸犯本條規定而被判有罪。以下簡單分享2則案件供您參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351號刑事判決
曾有一名楊姓男子,因為自認為遭到神明欺騙,而對神明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壇廟的犯意,在一日早晨騎車前往臺南市的「開基武廟」,對著廟中供奉的「三寶佛」及「五公菩薩」神像丟擲雞蛋和木尺。
法院認為「開基武廟」是公眾前往祭拜、祈福的廟宇,而楊男的行為在傳統信仰習俗之下,已足以使一般人在精神上感受到難堪,因此構成刑法第246條公然侮辱壇廟罪,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得易服勞役。
曾有一名楊姓男子,因為自認為遭到神明欺騙,而對神明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壇廟的犯意,在一日早晨騎車前往臺南市的「開基武廟」,對著廟中供奉的「三寶佛」及「五公菩薩」神像丟擲雞蛋和木尺。
法院認為「開基武廟」是公眾前往祭拜、祈福的廟宇,而楊男的行為在傳統信仰習俗之下,已足以使一般人在精神上感受到難堪,因此構成刑法第246條公然侮辱壇廟罪,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得易服勞役。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532號刑事判決
2018年2月28日,有數名青年為了訴求轉型正義、臺灣獨立的政治理念,前往位於桃園的慈湖陵寢,對蔣中正的靈柩、遺像,周圍窗簾、牆面及地板潑灑紅色油漆並丟擲塑膠瓶。而後,檢察官依刑法毀損罪、公然侮辱墳墓及公眾紀念處所罪等罪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後指出,刑法第246條第1項所指的「公然侮辱」行為定義,與刑法第309條的意涵相同。法院認為被告潑灑油漆的行為,是對於228事件責任歸屬、蔣中正的歷史地位等可受公評之事,提出意見及評論,屬於具體指摘的象徵性言論,不符合「侮辱」(抽象謾罵)的要件,因此不構成公然侮辱墳墓及公眾紀念處所罪,僅構成毀損罪。
2018年2月28日,有數名青年為了訴求轉型正義、臺灣獨立的政治理念,前往位於桃園的慈湖陵寢,對蔣中正的靈柩、遺像,周圍窗簾、牆面及地板潑灑紅色油漆並丟擲塑膠瓶。而後,檢察官依刑法毀損罪、公然侮辱墳墓及公眾紀念處所罪等罪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後指出,刑法第246條第1項所指的「公然侮辱」行為定義,與刑法第309條的意涵相同。法院認為被告潑灑油漆的行為,是對於228事件責任歸屬、蔣中正的歷史地位等可受公評之事,提出意見及評論,屬於具體指摘的象徵性言論,不符合「侮辱」(抽象謾罵)的要件,因此不構成公然侮辱墳墓及公眾紀念處所罪,僅構成毀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