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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我國現行民法規定,以限定繼承為原則,也就是繼承人只要以繼承的遺產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亡者)的債務就可以了,不用拿自己的財產來清償亡者的債務。 限定繼承建議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自己清算遺產的困境 這種用遺產清償債務... (more...)
如果當初是以贈與的方式給子女,那麼有幾種情況下可以撤銷贈與: 1.如果只有約定好贈與,但是贈與物還沒移轉給子女(動產是交付,不動產是移轉登記),可以撤銷贈與。(民法第408條) 2.如果贈與的同時有約定負擔(例如約定子女應定期給付扶養費),... (more...)
依家事事件法第163條第一項之規定,甲撤銷死亡宣告後,乙丙丁三人即喪失甲「遺產」之所有權,但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僅在現受利益之限度內償還。 像是乙繼承甲之500萬,拿100萬支付丙之醫療費用,僅須償還甲400萬元即可。 註腳  ... (more...)
兩贈與契約皆為有效。 八歲之子乙 依據民法第12條反面解釋可知,其為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又依民法第13條第二項之規定可知,其為滿7歲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而依民法第77條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 (more...)
子女的配偶對於子女的父母在法律上並沒有繼承權。 依民法第1138條訂有繼承權的先後順序,分別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假設甲乙結婚生A,A與B結婚後,A先於甲死亡,則甲死亡時B與甲為姻親關係(有認為此姻親關係會因A的死亡而... (more...)
繼父母子女之間沒有繼承關係 繼父母子女是俗稱,在法律上並沒有這樣的用語。男女雙方與前配偶均有孩子,男女雙方結婚後,各自的孩子成為對方的「繼子女」,夫妻兩人成為對方子女的「繼父母」。 民法第1138條有規定繼承人資格,繼父母子女之間並沒... (more...)
您好,民法上有特留分的制度,但是特留分只有保障父母、子女、配偶、祖父母、兄弟姊妹(民法1223條),若您已經沒有上述繼承人,即可以以遺囑全權分配自己的財產,並且也不用歸給國庫。 另外提醒您,自書遺囑內容必須親自書寫(不能用打字),並簽上年月... (more...)
大陸配偶可以繼承遺產 大陸配偶是民法第1138條的繼承人,原則上可以繼承臺灣地區的遺產,但是不同於臺灣的繼承人,大陸地區人民要在死者過世3年內向法院提出書面聲請狀,表示要繼承,如果沒有在3年內表示,就視為拋棄繼承權。 繼承... (more...)
如果同性雙方已經依照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相關規定結婚,婚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除了可以準用民法的規定繼承遺產;如果雙方的財產制是法定財產制,生存方還可以主張先準用民法的規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再與其他共同繼承人一起... (more...)
舅舅(長子)不能繼承全部的遺產,因為阿姨、母親也享有繼承的權利: 依民法規定,只要具有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身分,都可以按人數平均繼承遺產,此部分的額度稱為「應繼分」;而特留分,則是為了在「往生者的遺願」與「繼承人的權益」間取得平衡...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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