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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此問題,其本質是未受委任,並無義務之人,因為多管閒事,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然而,該事務之管理不利於本人,且非本人所願︰ 一、不適法之無因管理︰  (一)無因管理︰係指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而言。這就是俗稱的雞婆婆行為,... (more...)
關於此問題,可參見「優先承購權(一)──簡介及土地法第104條」、「優先承購權(二)──土地法第34條之1」。 一、優先購買權的相關法規範,可見民法第426條-2、土地法104條等規定。  (一)其中房屋所有人欲主張對於土地之優... (more...)
土地的線界、長寬應依照土地登記簿為斷,縱使雙方當事人有所約定(約定使用範圍界線的契約)亦僅在契約當事人中發揮效力,不及於契約外之第三人。 1. 口頭約定具有法律效力:    (1)倘契約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或不違反公共秩序... (more...)
(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朱繼亨回答) 本文僅以「節稅」的角度作答,如有個案疑慮或辦理贈與的行政程序問題,請另洽專業地政士或會計師諮詢。 贈與稅免稅額是每人每年220萬元,贈與稅率最低10%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 (more...)
(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朱繼亨回答) 地上權基本法律概念 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 (more...)
買到凶宅屬於民法物之瑕疵,視情況可以解除契約或要求降價,如果賣家是故意不告知是凶宅,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且賣家可能涉及詐欺罪。 如果是在轉租的情況下租到凶宅,房客可以選擇撤銷租約並要求返還租金,或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 詳細請... (more...)
如果要主張時效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並不是時間夠長就能主張,還必須符合以下3點才可以向地政機關請求辦理登記成為所有權人: 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和平、公然、繼續的占有一定期間,以及 占有的是他人未登記的不動產。 詳細請參考:鍾秀瑋(201... (more...)
民法對於不動產時效取得所有權的規定,必須是沒有登記的土地,而且占有人是善意、以「自己是所有權人」的意思占有土地。並且在地政機關尚未受理占有人的登記請求之前,土地真正所有權人都可以要求占有人返還土地。 問題中的土地如果已經登記,且鄰居明確知道... (more...)
房子無償借給親友使用,就會成立「使用借貸關係」 法律上所謂的「使用借貸」,是指當事人將物品交給他人,而約定他人可以無償使用後返還的契約。 因為法律上的契約不用白紙黑字,只要意思合致就可以了。所以題目詢問的「房子無償借給親友使用」... (more...)
「108年開始,老公寓加裝電梯補助門檻放寬,且上限提高」已經有相關規定了 內政部部務會報於2018年11月通過「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修正草案,放寬5層以下公寓大廈改善無障礙設施補助門檻,僅須共有人及應有部分過半數,或應有部分逾2/...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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