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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大選投票日是否為放假日?老闆可以給付加班費請員工上班嗎?


2020年1月11日是正副總統及立委選舉日,想請教幾個與勞工有關的問題:

1. 正副總統及立委選舉日是否為放假日? 公民投票日呢?是否有法規明定?

2. 服務業輪班制,選舉當天排班的員工是否可以請求加班費?

3. 投票時間是8h00~16h00,如果員工是晚班16h00~23h00,還可以請求加班費嗎?

4. 如果是美國籍員工,因為沒有投票權,應該就不能請求加班費?

5. 服務業如果是投票所附近快餐店,預計需要多一點人手,老闆是否可請原本排定休息日的員工來加班,加班費如何計算呢?

這是許多服務業業主很在意的法律問題,請各位協助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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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日員工的出勤及工資,確實是許多老闆、員工在意的法律問題,根據您的提問說明如下:
 
正副總統及立委選舉日是否為放假日? 公民投票日呢?是否有法規明定?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1],並搭配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公布的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2],勞動部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之日。
另外,公民投票法第23條[3]也明文規定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之日。
服務業輪班制,選舉當天排班的員工是否可以請求加班費?
員工可以請求加班費。
投票當天原本排班且有投票權的員工,當天應放假,工資照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4]規定,員工當天可以不出勤,且不另外給假;老闆也可以取得員工同意後請員工來加班,加班工作的工資應該依照工作時間加倍發給,而且老闆不可以妨礙員工去投票。
投票時間是8h00~16h00,如果員工是晚班16h00~23h00,還可以請求加班費嗎?
勞動部所說的放假「一日」,是指午前0時~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因此您提到的晚班員工在投票日當天出勤,即使不是投票時間,也可以請求加班費[5]
加班費計算方式:員工工作時間正常,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6]規定,工資加倍發給;如果有延長工作時間,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7]公式計算加班費[8]
如果是美國籍員工,因為沒有投票權,應該就不能請求加班費?
沒有投票權的外籍員工不能請求給假或給予加班費[9]
法規規定投票日應放假是為了讓有投票權且當天原應工作的勞工行使投票權。外籍員工沒有投票權,因此不可以請求老闆給假或給予加班費。
服務業如果是投票所附近快餐店,預計需要多一點人手,老闆是否可請原本排定休息日的員工來加班,加班費如何計算呢?
如果投票日本來是員工的休息日,老闆希望員工加班,加班費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10]的公式計算,前2小時給1又1/3,之後工作時數給1又2/3工資。老闆也要注意不可以妨礙員工投票[11]
最後提醒大家留意,老闆如果沒有依法給假或給予加班費,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12]規定,可能處新臺幣20,000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且仍要補給員工工資。
 
延伸閱讀: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2.   勞動部(107)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2018/11/8)。
  3.   公民投票法第23條:「
    I 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
    II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4.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5.    勞動部(108)勞動條2字第1080130118號書函(2019/3/4)。
  6.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7.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8.   勞動部(108)勞動條2字第1080130118號書函(2019/3/4)。
  9.   勞動部(91)台勞動二字第0910020730號函(2002/4/29)。
  10.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11.   勞動部(107)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2018/11/8)。
  12.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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