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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未滿18歲犯詐欺父母離婚現況爸爸是監護人,被害人向法院針對法定代理人申請財產扣押請問母親會被扣

匿名(一般會員)
損害賠償‧保險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2020-04-06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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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提到母親的財產會不會被扣押,因為不太清楚是哪一種扣押(假扣押?判決確定的強制執行?)。不如回到一開始的問題:當小孩的親權由一方父母行使(例如因為離婚,雙方約定或法院裁定由一方行使),目前沒有行使親權的另一方父母,面臨小孩的侵權行為時,要不要負賠償責任?

法定代理人的賠償責任
小孩20歲以前是未成年人[1],父母有保護教養孩子的義務[2]。當未成年子女不法侵害其他人的生命、身體、財產權等權利時,身為子女法定代理人的父母,原則上要共同負擔損害賠償責任[3]。因此,問題提到小孩犯詐欺罪,是屬於不法侵害他人的財產權,父母雙方原則上都要負擔賠償的責任,賠錢給被害人。
關於法定代理人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可以進一步參閱:林意紋(2020),《特殊侵權行為(二)——法定代理人、雇用人與定作人的侵權責任》。
不是小孩的親權人可以主張不負賠償責任
雖然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俗稱的「親權」),原則上是由父母雙方共同負擔[4],也就是雙方都有賠償的責任;但是當父母離婚,雙方約定(或是法院裁定)其中一方單獨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5],也就是一方是單獨親權人的時候,不是親權人的另一方還要就小孩的侵權行為負擔賠償責任嗎?
實務上認為,如果離婚後約定由一方當小孩親權人,另一方的親權就暫時停止了,親權暫時停止的狀態,事實上無法監督小孩,不可以要求無法行使親權的一方就小孩的侵權行為負賠償責任[6]
因此,如果父親是小孩的單獨親權人,母親無法監督小孩,母親就可以主張對於小孩詐欺他人所造成的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其他必須個案衡量的情形
不過,具體的情形還是要依照個案狀況判斷。例如有學者認為,沒有親權的一方在跟小孩會面交往的時間,負有監督小孩的義務,在這段期間如果沒有注意、監督小孩的行為,導致造成他人的損害,還是可能要負賠償責任[7];又或者例如擔任親權的一方先死亡,這時候小孩的親權就由另一方行使,當小孩有不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時,當然也必須賠償[8]

註腳

  1.   民法第12條:「滿二十歲為成年。」
  2.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3.   民法第187條第1項:「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4.   民法第1089條第1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5.   民法第1055條第1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6.   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1327號民事判決:「夫妻協議離婚後,關於子女之監護,依民法第一 千零五十一條之規定,原則上由夫任之,亦得約定由一方監護。於此情形下,他方監護權之行使,即暫時停止。此與親權之拋棄尚屬有別。監護權之行使暫時停止之一方,既無從對於未成年子女為監督,當然不能令其就該未成年子女之侵權行為負責賠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75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號也採取相同的見解。
  7.   鄧學仁(2014),〈未成年人侵權責任之賠償義務人〉,《台灣法學雜誌》,第262期,頁127。
  8.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09號民事判決:「夫妻之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監護之權利義務,不因離婚而喪失或免除。其因離婚而約定由一方監護者,不過他方之監護權利一時停止而已。倘為監護人之一方死亡,該未成年子女,仍應由他方行使負擔監護之權利義務。……訴外人史○○及被告乙○○為其父、母親,雙方於90年8月7日離婚,並約定由史○○行使監護權,嗣史○○業於103年8月25日死亡,……被告乙○○於本件發生時依法係為被告甲○○之法定代理人,是原告主張:被告乙○○依據民法第187條第1項之規定應連帶負本件之損害賠償責任乙節,自屬有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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