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工讀生

匿名(進階會員)
2018-10-24 04:00

公司辦展覽欲雇用工讀生看顧器材,分為兩個時段各四個小時

Q1, 若工讀生自願連續工作八個小時不休息,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 那若雙方協議可以嗎? 如果不行,休息時間是否需要照算薪水?(例如來上班八個小時,安排休息一個小時,薪水是算八小時還是七小時)

Q2, 工讀生若在國定假日上班,薪水也是否給雙倍?

Q3, 如果要跟工讀生訂定工作契約來確保工讀生須對設備保管責任,哪類相關契約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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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若工讀生自願連續工作八個小時不休息,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 那若雙方協議可以嗎? 如果不行,休息時間是否需要照算薪水?

答:
讓工讀生連續工作八小時不休息,縱使雙方已有協議,仍可能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條[1]
雖然該條規定有「連續性或緊急性」的但書,但本條之立法目的即是為了保護勞工而設,避免勞工過度長時間工作而未休息造成身體損害,且容易因為長時間工作導致專注力下降因而提高職災之風險。所以,適度給予勞工休息,是為使勞工能夠從疲勞的狀態回復,以利下半階段工作之進行。(從立法目的來看,即使雙方經過協議,勞工連續工作八小時不休息,仍可能牴觸法律)
因此,所謂的休息時間,必須是要能夠使勞工從疲勞的狀態回復之時間,才可以稱作「休息」。
(上述文字改寫自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勞訴字第93號

至於休息時間是否需要照算薪水?要看這段時間勞工能不能自由支配。
簡言之:
工作時間指的是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後者稱為「待命時間」,依勞動部函釋:「工作時間包含待命時間在內」[2]
休息時間指的是勞工自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脫離,「可以自由利用」的時間。

綜上,工作時間(包含待命時間)僱主應該支付薪水,這部分應該沒有疑義;
但習慣上,針對「工讀生的休息時間」,有些業者確實不支薪(但正職員工的休息時間仍有支薪)。這部分與「按月計酬」、「按日計酬」或「按時計酬」有關,我並非這方面的專業,為避免誤答,茲不贅述。

Q2, 工讀生若在國訂假日上班,薪水也是否給雙倍?

答: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3],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又國定假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4]

Q3, 如果要跟工讀生訂定工作契約來確保工讀生須對設備保管責任,哪類相關契約可以參考?

答:工讀生的勞動契約範本可參考勞動部官網: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
如果您想針對「確保工讀生須對設備保管責任」,可考慮在上開範本第十四條,另行改寫成「乙方應依甲方之指揮監督執行職務,忠誠履行職務,不得有怠惰、推諉之情事,並遵守甲方之管理規章。針對乙方因執行職務所掌管之甲方設備財產,乙方應負保管責任。」

勞動法令近兩年變動快速,2018年11月又有「勞動事件法」三讀通過,許多法律知識需要持續更新。
如果我的回答有疏漏,也歡迎先進不吝指教。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2.   內政部 (74)台內勞字第310835號函要旨:工作時間包含待命時間在內。
  3.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
    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
    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
    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
    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
    關備查。
  4.   勞動部官網:勞動條件方面的權利
    休息、休假︰工讀生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又國定假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