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答案

請特別休假,卻遇到颱風停班停課,我可以取消先前的請假嗎?


我預先請了特休,但卻遇到颱風停班停課,我可以取消先前的請假嗎?
法律是否有任何規定?企業是否應在工作規則約定?如果都沒有,應該如何處理?


  • .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 .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回覆者對回答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如有個案法律諮詢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颱風假」的依據
首先,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各縣市政府宣布的停止上班、上課的範圍,僅適用在機關和學校。一般私人公司的勞工是否出勤及工資給付,宜由勞雇雙方事先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之中;如果事前沒有約定,可以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訂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雇主此時無義務給付工資
如果勞雇雙方並沒有事先約定或相關規則,依照前面提到的要點,勞工在天然災害當日未出勤,雇主「宜」不扣發薪資[1],也就是雇主沒有給付工資的義務,颱風假不是勞動基準法所認定的有薪休假喔!詳細內容請見:林大鈞(2020),《天然災害出勤工資給付相關規則》。
小結
因此,如果勞工事先於颱風當日排定特別休假,也未出勤,雇主就應依特別休假的規定給予相對應的有薪假[2]
最後,請假是否可以取消?什麼時點之前可以取消?這類的問題比較細節,國家並沒有制定法律加以規定,所以仍然必須依照勞雇之間的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辦理,建議您回頭檢視相關契約、規則等內容。

註腳

  1.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7條:「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2.   勞動基準法第39條前段:「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送出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