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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腳鐐的立法規定 民眾熟知的電子腳鐐屬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所謂的「科技設備監控」,但是電子監控設備還有其他種類 什麼人需要配戴電子腳鐐? 針對觸犯性犯罪而經判決有罪確定之加害人。(第2條) 觀護人對於付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得報請... (more...)
禁止雇主妨害工會 參與工會活動、成為工會幹部等情況,導致受到資方的打壓時,勞動法會把這個情況稱為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法第35條規定:「 I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 (more...)
在法律上的名稱 法院審理時,必須去判斷被告有沒有參與審判、接受審判的能力。這樣的能力,在刑事訴訟法上稱為「就審能力」(又稱「受審能力」)。 法院要主動去判斷被告有無就審能力 法院需要主動判斷被告有沒有就審能力。被告的就審能力,大致可以分為兩... (more...)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不行隨意監聽喔。 必須是依法可以聲請監聽的犯罪類型,且必須犯罪嫌疑重大,同時不能或很難用其他方法蒐集、調查證據,才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聽,並由法院審查並核發通訊監察書。 詳細請參考文章:吳景欽(2019),《怎麼樣可以獲得監聽票... (more...)
一、證人之義務: 證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因此,既然是義務,一旦被檢方或法院鎖定為證人,就一定要到庭作證。 二、證人之處罰: 接到傳票的證人有到場的義務,... (more...)
存證信函是「郵局存證信函」的簡稱,用途是「告知」以及「保存證據」,不是已經被提起訴訟的意思。 想了解存證信函的功能,以及可以怎麼使用,詳細請參考文章: 黃于玉(2019),《存證信函的功能是什麼?》、 黃于玉(2019),《存證信函可以怎麼... (more...)
公訴與自訴的不同處,是在「當事人」、「偵查階段」和「舉證責任」。 因此,選擇公訴或自訴,在訴訟流程會有不同。 詳細請參考文章: 黃于玉(2019),《什麼是公訴?什麼是自訴?》、 黃于玉(2019),《提訴訟時,選擇公訴或自訴有什麼不同?》... (more...)
您好,修法後的內容說明如下: 一、檢察官能夠於偵查中作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嗎?          答案是可以,只要是在偵查中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嫌疑重大的情形,檢察官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就可以在被告沒有一定住、居所、有逃亡可能或有滅證、偽造證據可能... (more...)
一、由於《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第四項保外醫治,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具保之規定,包括該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十九條及第一百二十一條之命提出保證書、指定保證金額,免除具保責任,准其退保及沒入保證金之規定。因此,有關保外醫治的規定自... (more...)
108年7月3日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刑事訴訟5個修正條文,這5個條文包括第116–2、117、121、456及469條,這些條文都是防止犯罪嫌疑人、尚未有罪確定以及已受有罪判決確定之被告逃亡的重大規定。 刑事訴訟法為保全被告,原本有羈押、具保、...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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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文章第(三)篇說到了「嚴格證明法則」。而判斷事實所憑的證據... (more...)
法官按照法定程序調查證據完畢後,接下來就要評估各項證據的價值,也就是評... (more...)
一、「證據能力」的基本概念 本系列文章第(三)篇,說到了刑事訴訟法第1...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