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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4-25

兒少自拍裸照

文:葉怡妙(認證法律人) ‧ 2024-04-01

案例

  1. A要求未滿18歲未成年人B自拍猥褻照片,可能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1]
  2. C男、D女為男女朋友,D女15歲。C男引誘D女自拍猥褻照片,並傳送給C男,D女使用手機自拍並將猥褻照片以通訊軟體傳送給C男。C男引誘D女自拍猥褻照片,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2]
  3. E男、F女於網路遊戲中認識,E男知道F女為未成年少女,而F女因E男的要求,自拍猥褻照片並傳送給E男,E男要求F女自拍裸照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3]

註腳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
  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侵訴字第29號刑事判決
  3.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021號刑事判決
本文

一、規範目的

防止兒童及少年提供身體為性交或猥褻。

二、行為人

不論是成年人或未成年人,都可能是犯罪加害人。

三、被害人

未成年人即使是出於自願自拍猥褻照片,仍為本罪的被害人。

四、犯罪行為與結果

行為人以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等手段,使兒童或少年成為性交、猥褻的對象。本罪的處罰著重在行為人提供助力,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性交、猥褻照片。不限於行為人拍攝,或兒童、少年自行完成拍攝[1]

五、刑責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

註腳

  1.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99號刑事判決要旨、法務部法檢字第10504532130號座談會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