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吉卜力風格圖片,做成週邊商品合法嗎?給AI使用者的聰明指南


文:王琮儀(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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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AI的應用日漸普遍,將各種圖片交給AI,產出不同風格圖像的惡搞、娛樂蔚為流行。不過這當中會有什麼樣的疑慮呢?其實可能隨著餵給AI的素材、生成的風格不同,在法律上有值得探討的地方。如果將AI生成的圖片再進一步利用,例如印刷成馬克杯或衣服的圖案並拿出來賣,這樣的行為可能起爭議嗎?

本文討論的問題可以分成兩個層次,前二段是針對「餵給AI的素材」,例如肖像,以及圖片劇照等著作物;第三段則是討論「要求AI模仿風格的對象」,如模仿吉卜力、慕夏等風格,會不會侵害到該著作人的權利。

一、自己的臉比較好?肖像權的法律概念

許多人會將自己或與親朋好友的合照餵給AI,生成吉卜力風格的全家福或出遊照,但稍等一下!別人有沒有同意,以及餵給AI生成之後的使用行為,其實沒那麼單純,而有侵害肖像權的疑慮。

(一)肖像權是什麼意思,有法律依據嗎?

民法其實並沒有「肖像權」3個字,它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但卻是隨著時序發展後,由我國實務見解逐漸累積,認為它應該屬於民法第18條第1項所保護的人格權之一[1]

肖像權的內涵,是一個人對於自己的肖像製作、公開及使用的自主權利,所以如果沒有經過一個人的同意,就用攝影、寫生、重製或翻攝等各種方式製作,或者是後續的公開、使用行為,都會涉及肖像權的侵害[2]

(二)肖像權的侵權責任

肖像權在實務上被歸類為人格權,而對於人格權的保護,包含除去侵害,以及財產上與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具體來說,當肖像權被侵害時,可以要求侵害者移除圖片,而如果已經發到社群網站上,也可要求下架。而損害賠償部分,具體的財產損害賠償,需要視所侵害的是誰的肖像而定,如果是一般沒有如廣告代言等商業上利益的肖像,就無法主張財產損害[3];而不法侵害肖像權情節重大,可以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金額則需要由法院綜合參考雙方的經濟能力等各項因素來綜合考量[4]

(三)小結

雖然大多數情況下,人們使用AI的目的多半是好玩,但認真追究起來還是會有肖像權問題。尤其如果所使用的是別人的肖像,甚至是知名公眾人物的肖像,還是有可能出問題。雖然一來司法實務上認為公眾人物的肖像權在面對某些權利時應該退讓[5],二來即使使用了,公眾人物也未必會直接來主張權利,例如有人使用現任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Trump) 的肖像,透過繪圖二創川普在競選期間遇刺的事件,做成動畫[6],川普本人也並沒有對此提出法律上的主張。惡搞二創可能還有爭執空間,但如果將名人肖像餵給AI,再拿二創成品出來印製週邊販售,在遇到肖像權糾紛時,就很可能會被認定為侵權。

二、餵AI影視劇照或動漫圖片,其實不OK?

(一)影視劇照或動漫圖片背後的各種權利

如果是影視劇照,涉及的元素較多。如演員臉部會牽涉前面所提及民法上的肖像權,拍攝出來的劇照成品則會是著作權法上的攝影著作[7],構圖中也可能出現商標。舉例來說,一張《復仇者聯盟》的電影海報,會涉及所有入鏡演員的肖像權,本身的色彩、構圖,可能形成攝影著作(或如果非用攝影方式,仍可能為美術著作),當然上面必定還有漫威娛樂(Marvel)的商標。動漫作品的封面、內容、海報或影片截圖和影視劇照相比,差異多在於若沒有真人入鏡,就沒有肖像權的問題,而同樣涉及到著作權與商標權。

如果集中在著作權的問題來看,將影視劇照或動漫圖片餵給AI,可能構成著作權法規定的重製行為[8],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會有相關的民刑事責任[9]

(二)沒有營利保證沒事?回顧「合理使用」概念

如果真的涉及到著作權侵權的情況下,多數人可能會有的印象是「沒有營利就沒事了吧」,這就會回到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概念來判斷。

合理使用是對於「著作財產權」的限制,讓著作權人無法壟斷創作成果,如果利用別人著作的行為可以成立合理使用,就不會構成對著作財產權的侵害。而我國著作權法目前的規定,包含了第44條到第63條具體合理使用的類型,例如教育目的、時事報導等等,以及第65條第2項的概括規定[10]。概括規定需要考慮是否營利、著作性質、著作佔比、市場影響等因素。

雖然營利與否並不是唯一判斷標準,但確實在個案當中是相當重要的考慮因素,回到本文一開始所要探討的疑問,如果將影視劇照或動漫圖片餵給AI,然後讓AI產生不同風格的成品,或許有爭執如戲謔仿作等合理使用的空間,但如果進一步製作週邊營利,那麼主張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就相當微小了。

三、AI模仿「風格」的行為,該如何評價?

AI模仿特定創作者的「風格」到底有沒有法律問題,雖然目前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暫時給出了一個比較保守的答案,也就是需要個案認定[11],當生成的作品可以比對出確實與該畫師的某個著作內容有實質近似時,會有侵害著作權問題。不過AI生成作品的過程,並不是以「特定的某個作品」作為基礎,連帶要判斷侵權與否,可能無法用單純的比對來理解。

例如於2016年推出的「下一個林布蘭」(The Next Rembrandt)計畫,是該計畫團隊蒐集了所有林布蘭作品,研究作品的內容、風格、比例,最後生成了彷彿林布蘭重生所繪製的作品。從此計畫的過程來說[12],AI產製成品的過程經過了大量資料的運算,來學習林布蘭的風格,並不單純是找到幾幅林布蘭的畫作來拼貼或改動。和「下一個林布蘭」計畫相比,現在的AI已經可以用更快的速度運算出成品。

就此而言,AI生成特定創作者風格圖片這件事,和傳統的「重製」、「改作」概念完全不同,似乎無法直接用現有的著作權法規定來理解,也就更需要個案去累積出判決的尺度,雖然短時間內可能還不會有侵權疑慮,但未來是否有可能修法或有實務上的穩定見解,需要繼續關注。

四、結語

隨著AI的普遍性,把照片或圖片餵給AI,將成品傳到群組裡當紀念,或是放在網路上當梗圖,這樣的利用理論上需要取得授權,雖然大多數時候,權利人也可能不會發現,或是覺得無傷大雅而不予追究。不過如果生成的圖片進一步涉及到公眾人物或知名IP,然後又拿成品來製作成週邊營利,就有可能面臨法律上的主張。在AI蓬勃發展的今天,法律要如何發展還是個討論正熱烈的問題,但使用者注意相關法律規定,才能用的聰明又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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