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來源的依據有哪些?

文:張靜如(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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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9-06-14 ‧ 最後更新:2022-11-30

案例

對於中央將研擬廢除印花稅,A市長受訪表示,中央政府想要輕稅簡政用意固然可以理解,但輕稅簡政不能夠把地方的財源完全都斷掉,否則就變成了「中央請客、地方買單」,到底哪些稅收屬於國家稅收來源?哪些稅收屬於地方政府稅收來源?徵稅的法律依據為何?

本文

一、政府稅收及其來源

(一)依據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然而人民納稅是國家對於人民財產權之侵害的態樣之一,所以人民雖有納稅之義務,但國家也只有在有法律依據下才可以向人民徵稅,而徵稅必須有法律作依據,即是稅捐法定主義之展現。

(二)因為國家只有在有法律依據下才可以向人民徵稅,所以憲法分別於第107條[1]、第109條第1項[2]及第110條第1項[3]中規定,國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省稅由省立法並執行、縣稅由縣立法並執行。

(三)在上開憲法架構下,財政收支劃分法依據稅課收入來源劃分為國稅及直轄市及縣(市)稅[4],亦即:

  1. 作為中央稅課收入者為國稅,例如:關稅、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營業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5]

  2. 作為直轄市及縣(市)稅課收入者為通稱之地方稅,主要稅收來源為土地稅(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印花稅、娛樂稅及特別稅課(適應地方自治需要,經議會立法課徵之稅[6]。例如:現臺北市柯文哲市長日前針對東區空店面提出之「空店稅」想法,即是一種為了地方治理,須經議會立法課徵之特別稅課)。

二、中央政府稅收之法律依據

作為中央稅課收入的國稅,徵收依據分別如下(表1):

(一)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個人)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法。

(二)遺產及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

(三)關稅:關稅法。

(四)營業稅:營業稅法。

(五)貨物稅:貨物稅條例。

(六)菸酒稅:菸酒稅法。

(七)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稅條例。

(八)期貨交易稅:期貨交易稅條例。

(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表1 國稅項目及法律依據
國稅項目 依據
所得稅 所得稅法
遺產及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
關稅 關稅法
營業稅 營業稅法
貨物稅 貨物稅條例
菸酒稅 菸酒稅法
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稅條例
期貨交易稅 期貨交易稅條例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作者自製
 

 

三、地方政府稅收法律依據

(一)各稅捐之課徵必須有法律依據,而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立法課徵稅捐,必須有財政收支劃分法明文規定者,並應依照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二)因此,雖然地方稅法通則稱「地方稅」包括直轄市及縣(市)稅、臨時稅課及特別稅課[7],然而確實有法律依據的課稅項目,僅有如下羅列者(表2):

  1. 土地稅法作為課徵土地稅之依據,明文揭示土地稅包括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8]

  2. 房屋稅之徵收,依據房屋稅條例[9]

  3. 使用牌照稅之徵收,依據使用牌照稅法[10]

  4. 契稅之徵收,依據契稅條例[11]

  5. 印花稅之課徵,依據印花稅法[12]

  6. 娛樂稅之課徵,依據娛樂稅法[13]

表2 地方稅項目及法律依據。
地方稅項目 依據

地價稅

田賦

土地增值稅

 

依據土地稅法,土地稅包括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

依據房屋稅條例

使用牌照稅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
契稅

依據契稅條例

印花稅

依據印花稅法

娛樂稅 依據娛樂稅法
作者自製。
 

 

註腳

  1.   憲法第107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外交。
    二、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司法制度。
    五、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國營經濟事業。
    九、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度量衡。
    十一、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2.   憲法第109條第1項:「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一、省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省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省市政。
    四、省公營事業。
    五、省合作事業。
    六、省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七、省財政及省稅。
    八、省債。
    九、省銀行。
    十、省警政之實施。
    十一、省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二、其他依國家法律賦予之事項。」
  3.   憲法第110條第1項:「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一、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縣公營事業。
    四、縣合作事業。
    五、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縣財政及縣稅。
    七、縣債。
    八、縣銀行。
    九、縣警衛之實施。
    十、縣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一、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4.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6條:「稅課劃分為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
  5.   上開國稅依據可參照財政收支劃分法第4條附表一規定。另可參考財政部網站(2017),《中華民國稅務介紹》。
  6.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第1項:「下列各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
    一、土地稅,包括下列各稅:(一)地價稅。(二)田賦。(三)土地增值稅。
    二、房屋稅。
    三、使用牌照稅。
    四、契稅。
    五、印花稅。
    六、娛樂稅。
    七、特別稅課。」
  7.   地方稅法通則第2條:「本通則所稱地方稅,指下列各稅:
    一、財政收支劃分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稅、臨時稅課。
    二、地方制度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三、地方制度法所稱鄉(鎮、市)臨時稅課。」
  8.   土地稅法第1條:「土地稅分為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
  9.   房屋稅條例第1條:「房屋稅之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10.   使用牌照稅法第1條:「各直轄市及縣(市)徵收使用牌照稅,悉依本法之規定。」
  11.   契稅條例第1條:「契稅之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
  12.   印花稅法第1條:「本法規定之各種憑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者,均應依本法納印花稅。」
  13.   娛樂稅法第1條:「娛樂稅,依本法規定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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