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組織型態簡介(一)我一個人創業,應該設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哪種組織比較合適?

文:林詩梅(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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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8-10-25 ‧ 最後更新:2022-11-08

本文

不同企業組織型態適用法令規範不同,權利義務也不相同,進而影響企業內部管理及未來發展性,故創業首先必須考慮選擇哪種組織型態。依組織型態是否具有獨立法人格、設立法規大約分為以下三類:獨資或合夥、有限合夥(本篇介紹)、公司(參另篇)。(見圖1)

圖1 獨資、合夥、有限合夥優缺點比較||資料來源:林詩梅 / 繪圖:Yen
圖1 獨資、合夥、有限合夥優缺點比較
資料來源:林詩梅 / 繪圖:Yen

一、獨資或合夥

一人創業直覺上可能會先想到獨資,若數人共同創業則可能考慮合夥或公司。

獨資或合夥優點是設立成本低,以營利為目的時,登記依據為商業登記法[1],登記程序較公司簡易,且如屬商業登記法第5條[2]規定之小規模營業可免辦理商業登記。

獨資是自然人以自己為權利義務主體從事經濟活動,一人出資及經營,並享有全部營利或負擔全部虧損;資本有限,難以擴大。

合夥指二人以上約定出資之契約型組織[3],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公同共有,經營、盈虧分配等依契約或民法規定,運作上較公司有彈性。但無論是否辦理商業登記,獨資、合夥均為非法人組織,事業與成員無法分離,成員須就事業債務負無限責任。因此較適合規模小、提供產品或服務風險低的事業。

又,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如律師、會計師、技師等,被認為具有公益色彩而非以營利為目的,故原則上僅得以獨資或合夥組織執業,須就業務執行負無限責任[4],且因為非營利事業故無須進行商業登記。惟應依各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相關規範向其公會登錄並辦理稅籍登記。

二、有限合夥

2015年「有限合夥法[5]」施行後,我國企業組織型態新增「有限合夥」選項。有限合夥與公司一樣,具有獨立法人格,且需依法登記設立始得對外使用「有限合夥」名義營業。相較於公司受公司法諸多強行規定規範,有限合夥仍屬契約型組織,如分期出資、出資轉讓與取回、盈餘分配、存續期間等均得以合夥契約約定。

又,有限合夥之加入與退出除依合夥契約約定外,須經合夥人全體或過半數同意,故成員結構較穩定。相較於普通合夥(除另有契約約定外,任一合夥人均得參與、執行合夥業務),有限合夥則由(一)普通合夥人、(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負責事業經營而負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不參與事業經營,僅就出資額負有限責任[6]

換言之,普通合夥人可募資又無須使投資人涉入經營,而有限合夥人個人財產得與合夥財產隔離,故常見於創投或私募基金。又,有限合夥法以營利事業為限[7],故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不得以有限合夥型態組織事務所。

註腳

  1.   商業登記法
  2.   商業登記法第5條:「
    I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II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小規模商業,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3.   民法第667條:「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4.   例外情形如:技師法允許技師得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第7條第1項第2款);會計師法創設有別於公司之法人組織,允許會會計師組成「法人事務所」(第24條)並準用公司法第99條使會計師股東僅就出資額負有限責任。不過,以上公司組織或法人事務所都有最低資本額、股東身份,甚至強制投保業務責任險等其他額外限制。
  5.   有限合夥法
  6.   英美法國家另有「有限責任合夥」(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型態,即全部由有限合夥人組成者,但目前我國有限合夥法尚未承認此種型態。
  7.   參照有限合夥法第4條第1款「有限合夥」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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