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特色?適合怎麼樣的企業組織?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張祐寧(認證法律人) 6 0
刊登:2019-11-22 ‧ 最後更新:2022-12-06

本文

為營造更有利的商業環境,給予企業較大的自治空間,我國公司法於2015年引進「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閉鎖性公司」)的制度[1]。截至目前為止,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已有1,998家[2]。而這種公司型態有什麼特色?什麼樣的企業適合選擇這個制度?讓我們來一探究竟:

一、閉鎖性公司的特色

為了保障股東、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的利益等目的,公司法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運作有較多強行規定的管制;但為了給閉鎖性公司更多的自治空間與彈性,許多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閉鎖性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訂定排除。閉鎖性公司的特色整理如下表1: 

表1:閉鎖性公司特色介紹表
特色 詳細介紹

限制股份自由轉讓

股份不得公開發行,股東人數不能逾50人;且章程明定股份轉讓的限制[3],使股權不會流入外人手中。

放寬董監事

選任方式

可以在公司章程明文排除累積投票制的適用[4],改採如全額連記法[5]或其他選舉方式等,增加公司運作彈性[6]

出資方式多樣化

除現金、財產及技術出資外,也可以用勞務作為出資方式[7]

增加籌資的便利性

發行新股籌資時,可以直接洽特定人認購,無須保留給員工或先洽原股東認購[8],讓股權安排可以更有彈性。

股東會進行方式

彈性化

除了視訊外,股東會也可以用書面方式進行,不需要實際集會[9],可以節省成本,並提升公司運作效率。
作者自製。
 

二、適合閉鎖性公司的企業組織

如前所述,閉鎖性公司具有得限制股份自由轉讓、得自行選擇董監事選任方式、得以勞務出資、發行新股時得逕洽特定人認購,以及得以書面方式進行股東會等特色。因此,閉鎖性公司對於成員具有高度信賴關係的新創事業,或欲維持家族經營的家族企業,皆為合適的選擇。

透過閉鎖性公司的制度,新創事業及家族企業得透過限制股份的轉讓,對股份的流向加以掌握,避免股份落入不具信賴關係的第三人手中;新創事業的成員也可以透過勞務出資的方式取得股份,如:缺乏資金的創業者得以知識技術(know-how)入股等。此外,因新創事業創立之初,多具有股東人數較少,彼此間的信賴關係也較高的特性,如果可以用透過書面方式進行股東會,除了程序簡便且效率提升外,也可以節省實際集會的成本。

三、結語

若您希望打造新創或家族企業,可選擇設立閉鎖性公司,透過股份轉讓的限制,對股份的流向加以掌握,並得利用閉鎖性公司的前述優點,使公司的經營更具效率及彈性!

註腳

  1.   2015年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第13節修正理由指出:「為鼓勵新創及中小型企業之發展,營造更有利之商業環境,另因應科技新創事業之需求,賦予企業有較大自治空間,爰引進英、美等國之閉鎖性公司制度,於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讓新創及中小型企業使用此種公司型態時,在股權安排及運作上更具彈性。爰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應先適用本節之規定;本節未規定者,適用本法非閉鎖性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規定。」
  2.   經濟部商業司-閉鎖性公司名錄,最後瀏覽日期:2019年11月20日。
  3.   公司法第 356條之1第1項:「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舉例來說,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章程中明定,如果股東要轉讓股份,需要經過全體股東或一定比例的表決權數同意,否則該次的股份轉讓行為將無效。
  4.   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7項:「股東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之方式,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依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其中,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規定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的選任方式:「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也就是所謂的「累積投票制」。
  5.   全額連記法:係指董監事的應選名額為幾名,每一股份即會獲得相同數量的選票(表決權),但每張選票應分散投給數人,不得集中投給一人,按得票多寡依次決定董監事的選舉方式;與累積投票制可以集中選舉一人的方式不同。採用全額連記法的話,因持股數較少的小股東無法集中火力將選票投給同一候選人,因此容易造成持股數較多的大股東得壟斷或把持董監事席位;甚至,擁有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即可掌握所有的董監事席次。舉例來說,若X公司今天要選出5名董事,而A持有1,000股股份,則A共會獲得5,000張選票,但因同一股份所取得的選票,應分散投給數人,因此,A至少要將其5,000張選票分為5等分(各1,000票),並將每等分投給不同的候選人;若B持有10,000股,則B將獲得50,000張選票,受到B支持的每位候選人即可各獲得10,000票。換言之,受到B(大股東)支持的候選人自然較容易當選,若B擁有過半數股權,更可使其支持的候選人全數當選。
  6.   股份有限公司強制採取累積投票制,此制度的優點是可強化個別股東權,防止多數派股東利用股權優勢把持選舉,造成少數派股東永遠沒有辦法透過取得董監事席位來伸張權益。然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質與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同,股東成員關係緊密,且強調內部經營權的穩定性,因此,公司法特別開放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採取累積投票制以外之選舉方式,避免公司資源浪費在不必要的內耗上,使公司在決策上得更有效率、運作上更具彈性。
  7.   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但以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又所謂「一定比例」,參照經濟部經商字第10402423740號公告(2015/9/9)的意旨,係指:「於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之公司,指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於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指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一。」然而,因信用界定不易,故公司法於2018年修正時,已將股東得以「信用出資」之規定刪除,詳2018年公司法第356條之3修正理由,併予說明。
  8.   公司法第356條之12:「
    I 公司發行新股,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II 新股認購人之出資方式,除準用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外,並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抵充之。
    III 第一項新股之發行,不適用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
    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及第3項:「
    I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
    III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持有股份按比例不足分認一新股者,得合併共同認購或歸併一人認購;原有股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
  9.   公司法第356條之8:「
    I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II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III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IV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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