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等虛擬場所(如Line)賭博,合法嗎?

文:蘇國欽(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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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8-10-24 ‧ 最後更新:2022-12-27

案例

A分別找B、C、D不特定多數人,利用行動電話下載通訊軟體LINE的「個人聊天室」下注簽賭香港六合彩,但B、C、D均不知道還有其他人受邀下注(每位受邀者只知道自己有和A對賭財物),且B、C、D都不曾到過A的住居所和營業處所。某次香港六合彩開獎日前,B、C、D均在通訊軟體Line「個人聊天室」下注,下注行為是否違反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公然賭博罪?

本文

在Line下注簽賭合法嗎?

一、網路等虛擬空間可成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刑法「賭博場所」並不限於實際空間場地,現今科技進步,電腦網路、行動電話等工具均可下載通訊軟體,無論以有線或無線方式,都能成為傳達賭博訊息的方法。透過通訊或電子設備傳遞訊息與親自到場簽注,兩種行為只是方式不同,都可能屬於「在一定場所從事賭博犯罪」[1]。此外,透過賭博網站賭博時,因為電腦網路是提供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共同看見、聽聞的公共資訊平臺,而且需要電腦主機等實體場所、設備才能達成傳輸,所以賭博網站簽賭行為仍會成立公然賭博罪[2]

二、賭博網站架設於國外,在我國境內下賭,仍違反賭博罪

附帶一提,即便外國合法開放賭博網站,在我國境內上網下注簽賭仍會受到我國刑法賭博罪制裁,原因是我國刑法效力採取屬地原則[3],刑事法律適用於我國主權行使的地方,只要犯罪的行為地、中間地及結果發生地有一處在我國領土上,我國刑法均納入規範,所以在我國網路上下注簽賭,就是在我國領域上賭博行為,即使賭博網站是架設於國外,仍會受我國刑法效力拘束而成立賭博罪。

註腳

  1.   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2.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343號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3.   刑法第3條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及第4條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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