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能否成立強制性交罪?夫妻間互負同居義務是什麼意思?

文:蘇國欽(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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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8-10-24 ‧ 最後更新:2022-11-15

案例

夫妻爭吵過後,兩人仍在氣頭上時,夫不顧妻意願,仍將妻強行推倒床上,並壓制做愛得逞,事後妻對夫提起刑事訴訟,夫抗辯:「夫妻本有履行同居的義務,為何不能與愛妻行房?」

本文

一、什麼是「履行同居義務」?

民法第1001條規定[1],夫妻間互負履行同居的義務,但何謂「履行同居義務」呢?法條、學說及實務都沒有具體舉例,而從一般人的社會觀念來看,夫妻兩人同居所發生一切正常關係的行為,包含同宿一處、一起飲食、發生性關係等,都屬於夫妻雙方互負義務的內容。

不過,夫妻一起生活,並不是所有行為都必須同進同出,各自仍保有私人領域與正常社交,所以在有正當理由的情形下,夫妻一方可以不用對他方負履行同居義務,例如因工作關係需短暫離開共同的住所或居所[2]、為照顧探望父母而回家、與同事聚餐而未回家吃飯、身心不適而不願與配偶發生性關係等,都是可以不負履行同居的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一方未履行同居義務,另一方可能主張離婚,法院可能對這類案件判決離婚。例如夫妻雙方長期未同居,經過一方請求同居,他方仍在沒有正當理由情況下拒絕,可能成立惡意離棄的離婚事由[3];夫妻同住,但沒有正當理由情況下長期沒有性生活,可能成立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4]

二、對配偶強制性交成立犯罪嗎?

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5],對配偶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屬於告訴乃論罪。這規定明確說明了,即使配偶一方違反他方意願而發生性交或猥褻,仍可以受刑法制裁。這是為了保障配偶的性自主權,並對重要人格權特別保障。所以違反配偶的意願發生性交或猥褻,是會成立犯罪。只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上,必須由被害配偶向偵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對於這類案件向法院起訴,進而由法院審判。

註腳

  1.   民法第1001條
  2.   住所的意義規定在民法第20條第1項,居所的意義法律未明文規定。
  3.   最高法院判例49 年台上字第 1233 號49 年台上字第 990 號:「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應認為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之情形。」
  4.   高等法院96年家上字第22號民事判決:「兩造至少已4、5年無共同生活,亦無性生活,足認兩造間共同經營婚姻生活,誠摯互信之感情基礎已不復存在,堪認兩造婚姻關係已達難以繼續維持之程度,難期兩造得再共同協力維持圓滿之婚姻生活。」、90年家上字第267號民事判決:「兩造生理上並無不能人道之疾病,三、四年來夫妻間無性生活,從此客觀事實,足認兩造之婚姻已生破綻。」、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家上字第74號:「惟兩造長期分居、分房、無性行為、吵架等情,仍足以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5.   刑法第229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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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3-04-13 23:29:43
想請問...
當老公不顧妻子意願甚至妻子反抗依然強制性交得逞,而妻子報警處理...但現在有兩個情況...
1、醫院方說明如果要驗性侵須由警方陪同
2、警方方面說明因為是夫妻關係,所以可以不用陪同前往醫院..

那.....這要告老公性侵要怎麼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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