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應該遵守偵查不公開?違反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文:匿名(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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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8-10-24 ‧ 最後更新:2022-11-21

本文

一、檢察官

檢察官是主導犯罪偵查的重要角色,在刑事偵查階段,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保障犯罪嫌疑人和相關人的權益,使國家正確有效行使刑罰權等功能,檢察官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工作,不得公開[1]。不得公開的事項,包含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自白、偵查的方法與計畫(逮補、羈押、搜索事項等)、偵查的相關證據(卷宗、筆錄、錄音帶等)以及相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等個人資料都是保護的對象[2]

二、其他須遵守偵查不公開人員[3]

(一)檢察事務官、

(二)司法警察官、

(三)司法警察、

(四)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

(五)告訴代理人、

(六)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人員。

關於第4點提到有關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由於偵查程序中的相關卷宗及證物受到保護,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4]僅讓辯護人在「審判階段」可看到卷宗和證物的內容,並得抄錄或攝影。經過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5]後,大法官認為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辯護人為獲得必要資訊,也可以看卷宗和證物的內容,並未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立法院也在這號釋字公布後,增訂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6]

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法律效果

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0條[7]規定,違反偵查不公開者應負行政或刑事[8]責任。特別要注意的是,偵查不公開原則主要是約束檢調人員,而辯護人則是基於律師倫理,負有保密義務。因此,被調查的犯罪嫌疑人與新聞媒體,都不是偵查不公開原則約束的對象,即便犯罪嫌疑人或是新聞媒體透露偵查階段的相關內容,也不負行政或刑事的責任。然而,從近年八里雙屍案[9]和南港小模姦殺案[10]中,媒體在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的報導,將使犯罪嫌疑人承受巨大的社會輿論,即便最後獲得不起訴處分,對當事人仍會造成無可回復的傷害,因此不可忽略媒體報導的影響,更應從消息源頭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
  2.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
  3.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
  4.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
  5.   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
  6.   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
  7.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0條
  8.   例如刑法第132條所規範「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即屬可能須付的刑事責任。
  9.   又稱媽媽嘴案,是一起發生於2013年2月的刑事案件。原犯罪嫌疑人之一的媽媽嘴咖啡店老闆呂炳宏,在偵查階段被媒體以殺人共犯稱呼,並稱其經營的咖啡廳為龍門客棧,呂炳宏在4月12日獲得不起訴處分。
  10.   為2017年3月發生的一起刑事案件。兇手程宇稱其梁姓女友為共犯,經媒體報導後,梁女個人臉書湧入大量惡意攻擊留言,檢方經過調查,梁女最終獲不起訴處分,消息一出引起大批網友刪留言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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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0-08-02 01:26:17
違反偵查不公開顯然完全沒有法律責任,難怪相關人員仍然肆無忌憚,無辜被害人即使窮畢生精力也無法挽回聲譽,國家暴力仍然每天在上演,每每思及此情此景,悲憤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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