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則

文:劉立耕(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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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8-10-23 ‧ 最後更新:2022-12-09

本文
圖1 什麼是罪刑法定原則?||資料來源:劉立耕 / 繪圖:Yen
圖1 什麼是罪刑法定原則?
資料來源:劉立耕 / 繪圖:Yen

一、罪刑法定原則的目的(見圖1)

觀察刑法第1條[1]的規定,可以推論出,如果國家想處罰某個行為(例如殺人),前提是行為當下刑法訂有處罰該行為的規定(例如刑法第271條[2]殺人罪),也就是說處罰一個行為,必須要於法有據。而罪刑法定原則的目的,在於使人民可以明確了解哪些行為是法所禁止而不可為之,同時也有避免國家任意勾陷人民入罪的作用。

二、罪刑法定原則的內涵

(一)習慣法禁止原則

刑罰對人民的侵害極大,適用上應該從嚴,因此只有在法律有明文的處罰規定時,才能加以處罰,而各地風俗習慣並不能作為處罰依據。例如某地習慣是飯前未洗手要罰1萬元,但刑法上無此規定,所以當地法院不能因為某人飯前未洗手而判其繳交1萬元罰金。

(二)類推適用禁止原則

如前述,刑法適用上應從嚴,當出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即便與條文內容極其類似,也不能類推適用刑法而處罰。例如刑法第320條[3]第1項竊盜罪以竊取他人動產為成罪要件;而第四台訊號並非刑法第323條[4]規定的其他能量,因此偷接第四台訊號就不是竊取動產而不成立竊盜罪。這時候就不能說第四台訊號也類似能量,因此從寬類推適用之[5]

(三)不溯及既往原則

如果行為當下刑法並沒有禁止某行為,則即便後來刑法修正後加以處罰,該行為人仍不會因為過去的行為而被處罰。
舉例來說,甲昨天吃了飯,當時吃飯並非犯罪。就算今天刑法修正改成吃飯是犯罪行為,那昨天吃了飯的甲也不算犯罪,因為今天生效的法律不能對昨天的行為產生作用。

(四)罪刑明確性原則

刑事處罰必須明確,也就是說何種行為應被處罰,要明訂;不能只規定:「做壞事者,處罰之。」

此外,一個犯罪行為的刑期有多長,也需要明訂;不能只規定:「偷東西者,關起來。」這就是所謂「禁止絕對不定期刑」原則的展現。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1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2.   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
    I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III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3.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I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III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4.   中華民國刑法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5.   刑法處罰竊盜行為的目的在於,避免個人因為自己的物品被他人竊取而無法使用;將此概念套用到「準動產」(能量),就是避免個人享有的能量不至於因為被他人竊取而無法使用。
    用竊電來作例子,假設不被竊電,花100元就能享有價值100元的電,但如果被竊取價值20元的電,那就相當於花100元卻只能享有價值80元的電。這時候仔細觀察就可以發現,如果能量被竊取並不會干擾到能量所有人使用(例如第四台訊號被臨缺偷接,也不會導致自己無法看第四台,支出的費用也不會增加),自然就不符合竊盜罪的處罰目的了。因此,就算被竊取的能量再怎麼類似刑法第323條所指的能量(準動產),也不能將之認定是準動產而認定竊取者成立竊盜罪,否則就違反了禁止類推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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