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裡面大概規定了什麼?有哪些是納稅人可以留意的事項?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陳璽仲(認證法律人) 3 0
刊登:2021-10-08 ‧ 最後更新:2022-12-06

案例

A是一位暢銷旅遊作家。某日,A突然收到一封來自國稅局的信件,內容是國稅局認為A去年報稅時,漏報了一本旅遊書的版稅收入,因此要求補稅,並處罰1倍的罰款。這讓平常都誠實報稅的A非常煩惱,因此特別向律師朋友B諮詢意見。B建議A可以參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規定並尋求救濟。究竟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裡面規定了什麼?又A可以適用哪些規定呢?

本文

一、立法精神

為了保障納稅人憲法所賦予的生存、工作、財產等權利,並促使稅捐機關遵守法律程序對納稅人公平地課稅,因此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誕生,給予納稅人更完善的保護[1]。(見圖1)

圖1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是如何保護納稅人?||資料來源:黃蓮瑛、陳璽仲 / 繪圖:Yen
圖1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是如何保護納稅人?
資料來源:黃蓮瑛、陳璽仲 / 繪圖:Yen

二、稅捐機關的義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稅捐機關必須有以下的作為義務:

(一)資訊公開

稅捐機關必須主動公開稅捐資訊,讓人民檢視國家課徵稅捐的公平性,應公開的資訊包括了全體國民的所得分配級距、稅捐負擔比例等[2]

(二)稅務協助

稅捐機關必須主動提供納稅人妥適且必要的協助,使納稅人在程序上受到保障[3]。例如稅捐機關應主動指導納稅人可以如何尋求救濟。

(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單位

  1. 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稅捐機關必須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研擬保護納稅人權利的政策,並宣導納稅人可享有的權利[4]

  2.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稅捐機關必須指定「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簡稱納保官[5])協助納稅人與稅捐機關溝通與協調,或是受理納稅人的申訴或陳情[6]。例如納稅人認為稅捐機關違反正當調查程序,導致權利受損,就可以向納保官申訴或陳情[7]。納稅人可以透過書面、言詞、網路、電話等方式向納保官提出申請[8],其中關於納稅人與稅捐機關溝通協調的事項,財政部也有提供線上申請的方式[9]

三、重要法律原則

除了稅捐機關必須遵守的法定義務,納稅人還可以留意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中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則。這部法律具體化了稅法上許多重要的原理原則,使納稅人可以容易檢視稅捐機關的行為是否符合各項原理原則,確保自己的權益獲得保障,例如:

(一)租稅法律主義

即稅捐機關所發布的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不得增加法律沒有明定的稅捐義務[10]。因此如果稅捐機關只憑一紙解釋函令就對人民課徵法律上所沒有的稅捐,就可能違反了租稅法律主義。

(二)量能課稅原則

納稅人應依照各自的經濟負擔能力負擔稅捐[11]。例如稅捐機關所課徵的稅捐已造成納稅人無法維持基本生活,那麼稅捐機關就可能違反量能課稅原則[12]

(三)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稅捐機關在進行調查事實、取得證據等稅捐稽徵程序時,都必須要遵循正當的法律程序。例如稅捐機關對納稅人課稅或處罰前,原則上應給予納稅人事先說明的機會[13];納稅人受通知到場陳述意見、接受調查時,他可以帶著代理人或輔佐人一起到場[14],調查過程中原則上也可以自行或要求稅捐機關錄影、錄音[15]

四、結論

本案例中,國稅局在認定A漏報版稅收入並給予處罰前,並沒有給予A提出說明的機會,因此國稅局可能已經違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中關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規定。A除了可以依法向國稅局申請復查[16];或主張稅捐機關違反正當調查程序,導致權利受害,向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提出申訴或陳情。

 

註腳

  1.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條第1項:「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特制定本法。」
  2.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8條:「主管機關應於其網站,主動公開下列資訊,並供查詢、下載及利用:
    一、全體國民之所得分配級距與其相應之稅捐負擔比例及持有之不動產筆數。
    二、稅式支出情形。
    三、其他有利於促進稅捐公平之資訊。」
    其中,稅捐機關必須主動公開的所得分配級距與其相應之稅捐負擔比例及持有之不動產筆數,可參考:財政部(2020),《「納稅者權利保護」網頁專區公開之財政資料統計表》。
  3.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0條:「主管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確保其在稅捐稽徵程序上受到正當程序保障。」
  4.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
    I 中央主管機關為研擬納稅者保護基本政策之諮詢意見,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
    II 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辦理事項如下:
    一、納稅者權利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結果檢討。
    三、納稅者權利保護之教育宣導。
    四、協調各機關間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事宜。
    五、檢討租稅優惠及依本法規定應公開資訊之執行情形。」
  5.   關於納保官的資訊,可以參考財政部(n.d.),《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姓名及聯絡方式》。
  6.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
    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
    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四、每年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之工作成果報告。」
  7.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作業要點第15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納稅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由納保官辦理申訴或陳情:
    (一)認稅捐稽徵機關行政違失,致損害其權利。
    (二)認稅捐稽徵機關違反正當調查程序,致損害其權利。
    (三)其他涉及行政權益維護之情形。」
  8.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作業要點第9條:「
    I 納稅者依本法規定提出權利保護事項之申請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II 納稅者以網際網路、傳真、電話或其他方式提出前項之申請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9.   財政部(2021),《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稅捐爭議溝通協調案件)》。
  10.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3條第1項及第3項:「
    I 納稅者有依法律納稅之權利與義務。……
    III 主管機關所發布之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僅得解釋法律原意、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
  11.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5條:「納稅者依其實質負擔能力負擔稅捐,無合理之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立法理由:「國家之財政需求,應公平地分派予人民負擔,且按照納稅者負擔稅捐能力高低作為判斷準繩而課徵稅捐,此即量能課稅原則。依量能課稅原則,每人稅捐給付義務之有無及範圍,應取決於納稅者之經濟上負擔能力。若為達成經濟、社會、環境等政策目的而對上述量能平等原則做出犧牲,則應通過比例原則之檢驗。」參立法院(2016),《立法院公報》,第105卷第100期,頁315。
  12.   納稅者保護法第4條第1項:「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13.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第4項:「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核課或處罰前,應給予納稅者事先說明之機會。但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三條或行政罰法第四十二條但書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14.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2條第2項:「被調查者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並得於其到場前,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但代理人或輔佐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逾時到場或未到場者,不在此限。」
  15.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2條第3項:「被調查者得於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或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就到場調查之過程進行錄影、錄音,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拒絕。但有應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之正當理由,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16.   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三、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稅捐稽徵法第49條:「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但第六條關於稅捐優先及第三十八條,關於加計利息之規定,對於罰鍰不在準用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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