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應該注意的事項

文:梁維珊(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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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8-10-24 ‧ 最後更新:2023-02-18

本文

夫妻分手是一門學問,應該把權利義務說清楚,如果不再是朋友,也不要是敵人。

我國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1])及「裁判離婚」(由法院判離婚),比較常見的是私下解決的協議離婚,理由在於一般人不喜歡跑法院,而且「裁判離婚」必須有裁判離婚事由[2],並不是想離就離,還得看是否符合法條規定及法院實務判斷。以下介紹較常見「協議離婚」應注意事項,可納入離婚協議書內容。(見圖1)

圖1 協議離婚注意事項||資料來源:梁維珊 / 繪圖:Yen
圖1 協議離婚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梁維珊 / 繪圖:Yen

一、雙方同意離婚,有一起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義務[3]

二、未成年子女(2023年1月1日起成年為18歲)的監護權

約定歸屬父親或母親,或父母共同監護。

三、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分擔

如果由父或母一方單獨照顧未成年子女,則另一方應按經濟能力、參考當地縣市政府人均消費(以月為單位),計算每個月應負擔扶養費。

單純離婚協議書效力如何呢?扶養費給付會持續發生,如未來一方違反約定,另一方只能以訴訟方式向法院請求裁判;但如離婚協議書曾經公證,則一方違約不給付時,另一方可以直接請求強制執行。

扶養費金額原則不變:除非有重大情事變更(例如:原來主要照顧者喪失工作能力),否則扶養費金額原則上法院不會酌減,以達到保護未成年子女目的。

四、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權

雙方協調可以接受的接送時間及地點,應該以子女健康成長為首要目標,千萬別以子女作為擋箭牌或報復工具。另外,刻意阻礙有會面交往權之一方與子女相見,被阻礙方可以主張對方違反「會面交往寬容性原則」,向法院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五、婚後財產與債務

實務上協議離婚通常會拋棄對對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對這部分有爭議的案件幾乎都進入法院請求裁判。

六、簽名蓋章、選擇公證、辦理登記

男女雙方及二位現場見證人簽名蓋章;為避免未來發生財產執行糾紛,可選擇向公證人聲請公證,公證後任一方違反扶養費或給付財產約定,另一方可以直接請求強制執行,不用再經過冗長訴訟程序。最後,一起到戶政機關登記離婚,否則光是簽名的離婚協議書,還是沒有發生法律上離婚效力。

註腳

  1.   民法第1049條
  2.   民法第1052條
  3.   民法第10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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