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
當婚姻中的其中一方想要離婚,對方卻不願意時,法律提供了另一種管道——「裁判離婚」,也就是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但並不是任何人都能請求,依民法第1052條[1]可以請求裁判離婚的情況如下:
通姦
配偶自願跟異性發生性關係[4]。
配偶自願跟異性發生性關係[4]。
被虐待
包含自己被配偶或配偶的直系親屬虐待,或是自己的直系親屬被配偶虐待的情況。虐待指身體及精神上不能忍受的痛苦,到了無法繼續同住的程度,例如繼父虐待兒子、丈夫時常並持續無故毆打並言語辱罵妻子,如「賤女人」、「欠人幹」[5]。
包含自己被配偶或配偶的直系親屬虐待,或是自己的直系親屬被配偶虐待的情況。虐待指身體及精神上不能忍受的痛苦,到了無法繼續同住的程度,例如繼父虐待兒子、丈夫時常並持續無故毆打並言語辱罵妻子,如「賤女人」、「欠人幹」[5]。
惡意遺棄
指配偶無正當理由不回家,不履行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對自己不聞不問。除了客觀上違背義務(遺棄),配偶主觀上也必須拒絕同居(惡意)。舉例來說,若是因為犯罪逃亡在外不回家,雖然客觀上未盡到扶養配偶的義務,但沒有主觀拒絕,所以不算惡意遺棄[6]。
指配偶無正當理由不回家,不履行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對自己不聞不問。除了客觀上違背義務(遺棄),配偶主觀上也必須拒絕同居(惡意)。舉例來說,若是因為犯罪逃亡在外不回家,雖然客觀上未盡到扶養配偶的義務,但沒有主觀拒絕,所以不算惡意遺棄[6]。
意圖殺害他方
配偶意圖殺害自己,沒有家庭暴力的習慣、單一偶發的行為也算,例如把刀架在對方脖子上並稱:「要死大家一起死[7]」,但必須在知道對方意圖後1年內提起或對方意圖殺害自己而有所舉的5年內提起[8]。
配偶意圖殺害自己,沒有家庭暴力的習慣、單一偶發的行為也算,例如把刀架在對方脖子上並稱:「要死大家一起死[7]」,但必須在知道對方意圖後1年內提起或對方意圖殺害自己而有所舉的5年內提起[8]。
生死不明
配偶失蹤超過3年[12]。要向警察機關報案失蹤協尋,法院會調查配偶的財產資料、電信申辦、出入境、勞保、健保、遊民收容紀錄等,確認他沒有生存活動的跡象。
配偶失蹤超過3年[12]。要向警察機關報案失蹤協尋,法院會調查配偶的財產資料、電信申辦、出入境、勞保、健保、遊民收容紀錄等,確認他沒有生存活動的跡象。
其他重大事由
因為前述的離婚原因較為嚴格,實務上最常用的其實是第1052條第2項[1],有其他重大事由,客觀上認為不能維持婚姻[15]而請求裁判離婚。但只有對於「不能維持婚姻」責任較輕的一方才能請求,如果雙方責任一樣重,則雙方都能請求。
因為前述的離婚原因較為嚴格,實務上最常用的其實是第1052條第2項[1],有其他重大事由,客觀上認為不能維持婚姻[15]而請求裁判離婚。但只有對於「不能維持婚姻」責任較輕的一方才能請求,如果雙方責任一樣重,則雙方都能請求。
註腳
- 民法第1052條。
- 民法第985條第1項規定不得重婚。重婚原則上使後成立的婚姻無效,前婚姻繼續存在,但前婚姻配偶可以請求裁判離婚。
- 民法第1053條。
- 同註3。因為對方通姦而提起裁判離婚有時間限制,且曾經同意或表示原諒配偶者不能請求。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666號民事判決。
- 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1251號民事判例。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51號民事判決。
- 民法第1054條。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16號民事判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家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351號家事判決。
- 同註6,因為對方故意犯罪而提起裁判離婚有時間限制。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 有專篇介紹虐待及其他重大事由,本篇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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