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了強制險,發生車禍保險公司卻賠給對方--什麼是交叉理賠?

文:匿名(認證法律人)
6 0
刊登:2021-11-26 ‧ 最後更新:2022-12-23

案例

一、案例一

A向X保險公司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B則向Y保險公司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一日,A、B開車相撞,導致兩人都受傷,但A只能向Y保險公司申請理賠,B只能向X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不能向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這是為什麼呢?

二、案例二

A向X保險公司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A開車載朋友C兜風,卻不小心撞上電線桿,兩人都身受重傷,但只有C能夠向X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付保費的A卻無法請求,這又是為什麼呢?

本文
圖1 保了強制險,發生車禍,保險公司卻賠給對方?||資料來源:匿名 / 繪圖:Yen
圖1 保了強制險,發生車禍,保險公司卻賠給對方?
資料來源:匿名 / 繪圖:Yen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對象(見圖1)

(一)強制險是賠給「乘客」和「車外第三人」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所以要求車輛所有人都需要投保,目的是要保障因為交通事故而受傷或死亡的受害人[1],不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的地方在於理賠對象是「乘客」或是「車外第三人」的傷亡[2],如果是被保險人(也就是案例中的駕駛)自己因交通事故所導致的受傷,不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範圍內。

此部分是因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屬於「責任保險」,要移轉給保險公司的風險為「責任風險」[3],也就是被保險人保的是,「把要對別人負的賠償責任轉給保險公司」,而非被保險人自身的損失。因此,只有「乘客」或是「車外第三人」,或是他們的遺屬(在受害人死亡的情況下),才能夠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4]

(二)什麼時候才會例外賠給被保險人(駕駛)?

但有個例外情況,如果被保險人已經先賠償給受害人,則在法律規定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的金額、範圍內,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例如被保險人已經賠了受害人的醫療費用[5],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但如果被保險人先賠的是受害人車子的維修費,因為強制險沒有包括維修費,保險公司依法就不用付這筆錢給被保險人(駕駛)。

不過例外中還有一個例外,就是如果請求權人(受害者、遺屬)跟被保險人約定「保險給付不扣除賠償金額」,則被保險人理賠後,就不能夠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6]

(三)什麼是交叉理賠?

上面有提到,強制險原則上不是賠給被保險人,所以當發生車禍時,應該要向對方投保的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而非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也就是所謂的交叉理賠。

二、案例說明

(一)案例一

在案例一中,B對於A來說,是「車外第三人」,所以B可以向X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但是,A自己是駕駛(X保險公司的「被保險人」),既不是「乘客」,也不是「車外第三人」,所以無法向X保險公司請求理賠。而相對來說B也是相同的情況,不能向自己投保的Y保險公司請求理賠,反而是A可以向Y保險公司請求。也就產生了A、B投保強制險,保險公司卻賠給對方的交叉理賠情形。

(二)案例二

在案例二中,C對於A來說屬於「乘客」,所以C可以向A的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但是,如同案例一,A既不是「乘客」,也不是「車外第三人」,所以反而無法向自己投保的X保險公司請求理賠。

註腳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條:「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
  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3.   葉啟洲(2015),〈第三編 責任保險之保護機能〉,《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之新發展》,頁369。
  4.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
    I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
    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 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 祖父母。
     (三) 孫子女。
     (四) 兄弟姐妹。
    II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III 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時,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於殯葬費數額範圍內,得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保險給付扣除殯葬費後有餘額時,其餘額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亦無支出殯葬費之人時,保險給付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
    IV 前項殯葬費之項目及金額,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5.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第1項:「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二、失能給付。
    三、死亡給付。」
  6.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
    I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
    II 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
    關於對方拿和解金之後還能不能跟保險公司請求強制險給付,參閱:匿名(2021),《對方簽了車禍和解書拿了和解金後,可以再向保險公司請求強制險給付嗎?》。
已經按過讚 這篇文章有幫助到你的話,請給我一個讚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
送出 取消
網站採用CC授權,內容歡迎轉載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