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易的處罰

文:王育章(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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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8-10-24 ‧ 最後更新:2023-02-03

案例

A和B是合作伙伴,由A替B尋找有意買春的客人,並且由A負責開車,將B送至客人指定地點進行性交易,然後A和B再對所得金錢拆帳。

一日,A接洽到C有意進行性交易,於是由A開車載送C至套房與B進行性交易完成。

本案中,ABC三人均已滿18歲以上。

本文
圖1 成年人性交易會有什麼處罰?||資料來源:王育章 / 繪圖:Yen
圖1 成年人性交易會有什麼處罰?
資料來源:王育章 / 繪圖:Yen

在《介紹性交易[1]》一文中我們介紹了性交易的內容,接下來我們看看在上面案例中每個人會分別受到什麼法律的處罰。

B作為性工作者,在我國法律上沒有太多處罰,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2]對性交易處罰,處3萬元以下罰鍰。而C身為嫖客,會和B受到同一條法律的處罰而面臨罰鍰。

A雖然沒有進行性交易,但是負責接送和尋找客人,傳統上稱之為皮條客或馬伕。對於介紹他人進行性交易而獲利的人,犯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3]「媒介性交或猥褻罪」。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也稱「社維法」)第81條中,也對媒介性交易加以規定,因此A同時觸犯了刑法和社會秩序維護法[4]兩個法律。

一、刑法為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10萬以下的罰金。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為3日以下的拘留和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鍰。


為了避免一事二罰(一個錯誤被處罰兩次)的情況,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本文[5]規定同時觸犯刑事法和行政法,依刑事法處罰。社會秩序維護法屬於行政法,如果受刑法處罰,則不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反之,如果沒有受刑法處罰[6],則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

雖然現今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已規定只要在性交易專區[7]中進行性交易就不受處罰,但是我國各地方政府目前都還沒設置性交易專區,該條文的免罰條件無法成立,所以目前性交易仍受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B滿18歲的話,A觸犯的是刑法和社會秩序維護法,而C觸犯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但是若B的年齡未滿18歲,則會變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案件,使用的法律和所面臨的處罰將完全不同。

註腳

  1.   王育章(2023),《介紹性交易》。
  2.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3.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4.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
    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5.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本文:「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6.   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7.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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