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懷孕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去產檢或生產,會被醫院通報嗎?

文:凃秀蕊(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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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0-10-30 ‧ 最後更新:2022-12-16

案例

A女今年15歲,意外發現自己與男友B兩情相悅發生性關係後懷孕了,男友B已經20歲,A女的爸媽可以對B提告嗎?
如果兩人都想把孩子生下來,請問這樣的年齡懷孕產檢及生產的時候,會被醫院通報相關主管機關嗎?

本文
圖1 讓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懷孕,是犯罪嗎?||資料來源:凃秀蕊 / 繪圖:Yen
圖1 讓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懷孕,是犯罪嗎?
資料來源:凃秀蕊 / 繪圖:Yen

一、與未滿16歲的男女合意性交或猥褻,觸犯刑事犯罪(見圖1)

鑒於未滿16歲的未成年男女身心發育尚未完全成熟,欠缺足夠判斷是非與性行為的同意能力;因此,儘管性交[1]或猥褻行為是出於未滿16歲男女的同意,並未違反他的意願,但基於保護未成年人的立場,與未滿16歲的男女合意性交或猥褻行為,仍然觸犯刑事犯罪,不可不慎。

換言之,未滿16歲的未成年男女沒有性自主同意能力,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也依照未成年男女的年齡加以區分,設有「對於未滿14歲的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以及「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的刑事處罰態樣[2],前者刑度較後者為重。

依照前面的說明,案例中15歲的A女沒有性自主同意能力,縱然A女的男友B是經過A女同意發生性交行為,造成A女意外懷孕,B男仍觸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男女性交,將面臨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未成年被害人的父母有權提出刑事告訴

A女既然與B男兩情相悅發生性關係,通常不太願意對B提告;但A女的父母身為未成年A女的法定代理人[3],就算A女不希望提出告訴,A女的父母依法仍然有權對B男提出刑事告訴[4]

附帶一提,與未滿16歲的男女合意性交時,如果行為人未滿18歲,屬於告訴乃論的情形[5];不過B男已經20歲,屬於非告訴乃論,因此不論A女或A女的父母有沒有提起告訴,檢察官知道這件事情都可以起訴B男。

三、醫事人員知道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時,有通報義務

為了防治性侵害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規定,要求醫事人員在職行職務時,知道有疑似性侵害犯罪的情事,必須在24小時內,立即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6]

而未滿16歲的少女懷孕,就算是合意發生性行為,也會觸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或第3項,屬於性侵害防治法規定的「性侵害犯罪」[7],衛生福利部也曾為此函文表示,對於未滿16歲的少女懷孕就診時,醫療院所必須通報[8]。因此,未滿16歲的A女因懷孕產檢及生產,醫療院所依法必須通報相關主管機關。

雖然有部分醫事人員認為,通報義務會破壞醫病間的信賴關係,而且恐怕會造成未成年人不循正規醫療的管道,反而改向各種地下管道尋求協助,如自行服用墮胎藥或尋求私下非法管道處理,導致懷孕青少女身體健康遭受更大傷害,無疑形同造成二度傷害。但考量為了妥善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如果可以立即通報主管機關,讓社工及早介入了解,以便提供相關資源,協助未成年人及他們的父母一起面對懷孕所造成就學、就醫及後續各種問題,可以避免許多小爸爸、小媽媽在沒有心理準備的情形下,發生許多不必要的悲劇。因此,醫事人員在知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時,仍必須依法通報相關主管機關。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2.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
    I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IV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V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3.   民法第1086條第1項:「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4.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5.   中華民國刑法第229條之1:「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6.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
    I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II 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III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第一項通報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IV 前項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7.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8.   衛生福利部衛部護字第1040016069號函(2015/6/17):「……未滿16 歲之兒童及少年不論是否為合意性行為,皆屬法定應通報事項,醫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倘知悉兒童及少年有該等情事,依法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當無疑義。」參閱:台灣婦產科學會秘書處(2015),《台灣婦產科醫學會會訊》,第225期,頁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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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2-01-25 01:23:43
謝謝詳盡的說明
想提一下本文內的兩張圖表根據案例是否語句有待修正?
本文:A與B合意性交,必須依據B的年齡,判斷A是否犯罪
修正:A與B合意性交,必須依據B的年齡,判斷B是否犯罪
本文:A與B合意性交,必須依據A的年齡,判斷A是否能減輕罰則
修正:A與B合意性交,必須依據A的年齡,判斷B是否能減輕罰則
匿名(一般會員) 2022-11-18 0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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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12嵗,男童13嵗。男童誘惑女童同意發生性行爲,男童是否屬於犯罪?監護人可否起訴男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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