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監聽會不合法?

文:吳景欽(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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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0-07-17 ‧ 最後更新:2022-11-29

案例

A檢察官為偵查B公務員涉嫌收受廠商上千萬元的賄款,所以向法院聲請監聽票以監聽B的住宅電話。但監聽結果並未監聽到任何有關犯罪的內容,A竟然以此監聽票要求B住宅電話所屬的電信業者,提供B先前的電話傳真內容給A,並因此取得涉案證據。A的行為是否合法呢?

本文

一、監聽的定義及聲請監聽票的要件

(一)監聽的定義

監聽,是國家為了偵查犯罪,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現在或將來的通訊內容,以監控與過濾通訊內容的方式,蒐集有關紀錄與查扣,作為認定是否犯罪的證據[1]。至於過去的通話內容,並不藉由監聽來取得,也無法進行搜索,目前司法見解,傾向於以聲請扣押票的方式來取得。

(二)聲請監聽票的要件

聲請監聽票,程序上必須是針對特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而由檢警向法院聲請。實體上,則必須是為了調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規定的犯罪類型,在沒有其他調查方法可以取得證據時,監聽犯罪嫌疑重大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2]

二、A檢察官行為的合法性

(一)監聽票的取得合法(見圖1)

圖1 怎樣監聽才算合法?||資料來源:吳景欽 / 繪圖:Yen
圖1 怎樣監聽才算合法?
資料來源:吳景欽 / 繪圖:Yen

B公務員涉嫌觸犯公務員受賄罪,屬於可為監聽的案件範圍[3],A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監聽B的住宅電話,法院核發監聽票,並因此進行監聽,這樣的過程,具有合法性。

(二)監聽是針對現在或未來的通話內容

不過,監聽是針對「現在或未來」的通話內容,若是針對已屬過去的電話傳真或通話內容進行調取,就不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範範圍,而是屬於扣押的範疇[4]。而因對過去的電話傳真或通話內容,也屬隱私權保障的範圍,就必須向法院聲請非附隨搜索的扣押票,才具有合法性[5]

(三)小結

所以,A檢察官雖合法取得監聽票,但只能針對現在或未來的通話進行監聽,若持監聽票要求通信業者提供過去的電話傳真或通話內容,就屬違法。

三、法律效果

(一)監聽範圍不能涵蓋過去的內容

對於A檢察官依法所取得的監聽票,所能監聽的範圍,並不能涵蓋B過去的電話傳真或通訊內容。

(二)違法取得證據的效力

因此,A所取得的電話傳真或通話內容,就算得到電信業者的同意提供,因為沒有向法院聲請扣押票,就屬非法取得的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無法在法庭上作為證據。

註腳

  1.   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
  2.   監聽的詳細要件,可以參考法律百科文章:吳景欽(2019),《怎麼樣可以獲得監聽票,合法監聽?》。
  3.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經濟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之行賄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4.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5.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59號刑事判決:「基此,有主張(如本件非常上訴理由書)檢察官如認「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屬於本案證據,且為應扣押之物,即可依手段比例原則,分別命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甚而進一步依非附隨搜索之扣押程序,逕以實行扣押之方式取得即可,均無庸向法院聲請扣押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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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1-08-07 12:43:18
對方是一個集團,老闆下達指令,要求員工集體監控、監聽,讓多名受害者不堪其擾,請問員工如何自保?
匿名(一般會員) 2021-08-07 17:01:38
員工們被迫共同做犯罪的工作,因為年輕不懂事,容易聽信老闆的話,剛開始覺得怪怪的,但又覺得合理,等到後來察覺不對勁,已經走在犯罪的路上,內心恐懼不安,害怕背負罪名,而不敢報警、對外求助。

曾經有被監控的受害者去報警,但因為情緒不穩定,警方認為其精神狀況異常可能有被害妄想症,「也沒有確切的證據指出是誰做的」,因此安慰受害者不需要理會,去心裡諮商較為恰當。

因為「證據不足、無法證明是誰做的」

導致老闆變本加厲,認為抓不到,於是產生了更多受害者。

員工們痛苦不堪,又認為報警求助沒有用,於是展開一連串的抗議,並幫助受害者發聲。

越來越多員工心裡受創傷、情緒崩潰不穩定,離職會被黑、被冠上莫須有的言語霸凌。

試問,員工們和受害者們如何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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