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民法的親屬?什麼是直系、旁系、尊、卑親屬?

文:林言丞(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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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8-10-31 ‧ 最後更新:2022-12-09

案例

A有父母B及C,A另外有D、E兩弟妹;A後來跟F結婚,F的父母是G、H,F另外有I、J兩兄姊。A的其他親戚請見圖1。

請大家判斷,

  1. A跟BCDE四人是不是親屬?如果是,是哪一種親屬?

  2. A跟GHIJ四人是不是親屬?如果是,是哪一種親屬?

  3. BCDE跟GHIJ是不是親屬?如果是,是哪一種親屬?

圖1 A的親屬關係圖||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圖1 A的親屬關係圖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本文

一、前言

親屬這個名詞,出自民法的「親屬編[1]」。因為繼承大都發生在親屬之間,所以要瞭解繼承的法律常識前,有必要先瞭解親屬概念。

二、民法對親屬的分類標準

基本上大類除了可以分為血親跟姻親之外,民法還有三種區別標準:(一)親系(直系跟旁系)、(二)輩分(尊親屬與卑親屬),以及(三)親等(一親等、二親等、三親等……)的區分。以上這些標準互相交錯結合運用後,將產生各種排列組合,法條因此以此為基礎,安排各自的法律效果,例如子女有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義務[2]或是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不得結婚[3]

三、親系──直系親屬、旁系親屬

所謂親系,指親屬上下左右連貫的系統而言[4]。針對血親的親系,可以分為直系血親,以及旁系血親。

(一)直系血親

白話來說,就是以自己為準,往上看指生出自己的人(不只父母親B、C,也包括祖父母K、L、外祖父母M、N及以上),往後看指自己生出的人(比如兒女、孫兒女以下[5])。

(二)旁系血親

所謂旁系血親,指雖然不是直系血親,不過跟自己有同源關係的血親[6]。例如圖1中的A與手足D、E,就是旁系血親的關係。

四、親等計算

為了更細部區別,法律又規定有「親等」概念,就是從自己開始起算,到父母是一個親等,到自己的子女也是一個親等,所以自己的父母跟自己,自己的子女跟自己,都是一親等血親。至於自己的祖父母、孫子女,就是二親等血親,如此類推[7]。至於旁系血親親等的計算,也很簡單,就是先從自己開始算,算到跟自己同源的那個人後,再繼續算到你想要計算的那個人那裡,圖1中,A與手足D、E是二親等旁系血親,而A與姑姑O的親等為三親等旁系血親。

五、輩分──尊親屬、卑親屬

如果是與父母同輩或是更以上的長輩,比如自己的父母、爺爺奶奶、外公外婆,或是自己的叔伯阿姨舅舅,都屬於尊親屬。如果是屬於自己以下的親等,屬於晚輩,就是卑親屬,比如自己的子女、孫子女、姪子姪女。綜合上述,案例中問題1,B、C屬於A的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D、E與A同輩,不用區分尊卑親屬,屬於A的二親等旁系血親親屬。

六、姻親

因為結婚產生的親屬關係,叫做姻親。依現行法律規定白話來說,姻親共有三類:

(一)自己的血親的配偶

比如自己與兄弟姊妹的配偶,屬於姻親,也就是我們習俗上稱呼的嫂、弟媳、姊夫、妹夫。自己兒女叔伯姑姑姨舅的配偶,算是姻親,也就是我們稱呼的女婿、媳婦、嬸、姑丈、姨丈。

但是自己的父或母,或是自己的祖父或祖母,他(她)們的配偶,也正是自己的父或母或祖父或祖母,所以解釋上民法規定的「血親的配偶」是姻親,法條所謂的血親,應該是僅指直系血親卑親屬的配偶或是旁系血親(包括旁系尊卑血親)的配偶才算,這點有賴法院實務來補充說明。

(二)自己配偶的血親

比如自己的先生或太太的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等等,是自己的姻親,也就是我們俗稱的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小姑小舅等等。回到案例中問題2,GHIJ四人是A自己配偶F的血親,A與GHIJ為姻親關係。

(三)自己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比如自己的先生或太太,他(她)們的兄弟姊妹、伯叔姨舅的配偶,跟自己是姻親,也就是我們一般會跟著自己配偶稱呼的小姑、姊夫、嬸嬸、姨丈等等。簡單說,就是這些人是自己配偶的姻親,因此我們民法也承認這些配偶的姻親,也算是自己的姻親,這點是我國特有的依照民情而訂定的法律[8],外國立法上是不承認這些人是自己的姻親的。回到案例中問題3,X是A自己配偶F的血親的配偶,屬於姻親關係;至於B、C與G、H,也就是大家稱呼的親家,實際上對彼此並不具民法親屬關係。

七、結語

以上簡單的讓讀者瞭解我國民法上對於「親屬」的定義,以及所承認的「親屬」範圍究竟到哪裡。不過附帶一提,依照我國民法規定,關於姻親,如果是後來離婚了,或者是結婚被撤銷,那這些姻親關係也就跟著消滅了。目前民間上有些人仍然會繼續原稱呼,但是法律上姻親關係已經不存在了[9]

註腳

  1.   我國民法總共分有5大「編」,依序是:總則編債編物權編親屬編繼承編
  2.   民法第1115條第1項第1款:「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3.   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3款:「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4.   林秀雄(2013),《親屬法講義》,第3版,頁31。
  5.   民法第967條第1項:「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6.   民法第967條第2項:「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7.   民法第968條前段:「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
  8.   民法第969條:「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9.   民法第971條:「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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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07735(一般會員) 2021-06-22 12:32:43
請問:就民法而言旁系的第三等親,如叔,伯,姑可繼承不動產及財產嗎?
張義正(一般會員) 2021-12-07 23:08:22
父母親已去世多年,當時因未辦理放棄繼,所已我便繼承債務,我有5個女兒,沒有兒子,如當我去世,而且女兒也放棄繼承,請問這債務對外孫子女有繼承關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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